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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退休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离退休人员,除外离退休费、养老金,另有其他收入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文件相关规定:
离退休人员领取的用于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的离退休费、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离退休人员,除外离退休费、养老金之外的收入,是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的。
如再就业获得劳动报酬、奖金、补贴等收入,以及稿费、咨询费、律师费、彩票中奖等其他收入是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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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怎么缴看给聘用你的单位采用什么方式给你发放报酬了。长期聘用按照薪金,短期或者偶尔就按劳务,也可能冲费用不扣税。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主要是以前的没交,现在的要交,矛盾很明显。既要做事又要缴税,积极性就不高了,交也应该,减少了后来者岗位,钱也带不走不是,还应该为社会做贡献。交多少合适,这个其实很好解决,跟着个税走,少拿少交,多拿多交。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上述规定和人社部的解释,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而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因此,退休人员不可能再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只能签署雇佣协议。
退休人员取得的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退休后再任职取得的报酬不属于免税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对于“退休再任职”人员的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要求必须同时达到四项规定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所以,聘用的退休人员只有严格满足税法的条件才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按两种不同项目计税差别在于:按“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可以扣除5000元的费用,但是收入额不能扣除20%;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每月不能扣除5000元费用,但是收入额可以打八折,如果次年再按照综合所得进行汇算的话,比按“工资、薪金所得”税负还低。因此,对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应签署劳务合同。在满足税法规定条件下,才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减除个税规定费用扣除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另外从原单位取得的退休工资,免征个税。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退休后再任职,领取一份退休工资,又领取一份聘用工资,就等于这位退休人员领了两份工资。这两份工资的概念是不一样的,一份是不上班的退休工资,一份是上班的聘用工资,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缴纳呢?
一、退休工资不用交个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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