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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六年级,我让她面对学校教员,以消费者自居,请问有错吗?
老师,消费者,孩子孩子六年级,我让她面对学校教员,以消费者自居,请问有错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孩子六年级,我让她面对学校教员,以消费者自居,请问有错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孩子摊上你这样的妈妈,只能说:可怜又可悲!我懒得说理由了,因为你是上帝,我说什么都没用!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是有错,而是大错特错!学生就是学生,你不是顾客。老师就是老师也不是服务员!你还以消费者自居,你消费啥了?是不是要求学校在给你买一送一,或者打个折?对老师应该像对长辈一样尊重。你这样教育孩子,将来这孩子在社会上能有较高的素质才怪!你是培养大爷呢,还是培养人才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面对学校教员,以消费者自居,看你从哪个角度入手——但从教育的角度而言,这种说法,太过于荒谬
曾经有一段时间,中国提倡教育产业化。所谓的教育产业化,指的是把教育由非GDP部门转变为GDP部门的改革取向,经过教育产业化改革使教育部门由公益部门转变成盈利部门,在把人民的智力资源最大限度通过教育产业这个平台纳入GDP增长统计数据源的同时,使人民的智力资源为学校带来的利润最大化。
但更多的专家和学者认为,教育产业化颠倒了学历和学力之间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扭曲了学术评价标准和社会人才评价体系,破坏了国民创新体系,剥夺了贫穷家庭后代平等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在使GDP、人均GDP指数大大提高的同时,降低了人民的受教育程度与实际生活水平,使社会发展指数、人类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人民幸福感指数大大降低,是改革的异化与社会的后退。
所以,教育产业化方兴未艾,就胎死腹中。但事实上,教育产业依然客观存在,比如各种私立学校、民营的培训机构等——他们存在的目的,就是赚取利润,所以,高额的学费、精打细算的日常管理,就是这类学校共同的特点。
那么,"面对学校教员,以消费者自居"用这样的关系来界定师生关系是否可以呢?
对于任何问题,我们都不能做出简单判断,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从不同的角度去看,我们得出的结论,可能大相径庭:
第一,从商业的角度看,学生是消费者
从商业的角度而言,教师是知识的贩卖者,属于卖家。然后,教师将知识买个学生(一般是通过学生家长),赚取工资。
而学生付出一定的费用(一般是通过家长付出),向教师购买知识,是知识的消费者,属于卖家。
这样看来,只是就是属于商品——目前,不少的网络上有各种付费讲座,本质意义上也是如此。
所以,学生在教师面前,以消费者自居,以上帝自居,并没有什么问题。
第二,从服务业的角度看,学生依然是消费者
其实,关于教育究竟属于第一二三产业的哪一个部分,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但很明显,教育不直接生产食材以及其它一些生物材料,与第一产业如农业、牧业、林业天渊之别;也与利用自然界或者第一产业提供的基本材料进行加工处理的第二产业,比如采矿、制造、建筑等差距甚大。
细细推究起来,教育与交通运输业、通讯产业、商业、餐饮业、金融业等有类似的地方,也就是说,从产业的角度看,教育极有可能属于第三产业,即服务业。
那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看师生关系,教师的存在,就是为学生的成长服务的,也就是服务员,就像宾馆的服务员与顾客的关系一样。
自然,学生作为消费者,作为上帝,那是完全可以的。
第三,从教育学的角度看,师生关系绝非你所想的那么简单
但如果我们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师生的关系,却绝不简单。因为:
1.知识具有商品的特点,但在学校教育又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只是绝不是商品那么简单
由于现在付费知识广泛存在,只是已经具有一定的商品功能。但与一般的商品不一样,知识接受起来,需要一个过程,更需要多种方法。并且,我们的教育,不仅仅传授知识,还培养能力,比如处理问题的能力、观察分析的能力以及其他一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而比知识和能力还重要的,就是道德的培育、情感的滋润、灵魂的净化了,现在提倡的是“立德树人”——立德,可是放在了首位的哦!
请问,作为知识的德确实可以作为商品,但作为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的“德”,又如何作为商品?
难道,我花100元,就可以买来“德”?
难道,100元的“德”与1000元的“德”都可以用长度或者重量来量化?
这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2.教师具有服务员的特点,但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充当的角色,是知识的传授者、人生的引领者以及行为矫正者等多重角色
理论上说,教师的存在,就是为学生的发展服务的。但请注意,教师这个“服务员”,太不简单了!
因为,“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需要用自己的良好的行为,来作为示范——请问,那个行业的服务员,会作为顾客的示范,然后顾客跟着他有样学样?
另外,教师还具有教育管理的权限和功能。现在国家提倡要赋予教师惩戒权——请问,如果教师是服务员,那个行业的服务员,可以惩戒“上帝”?
第四,从法律的角度看,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是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不少的西方国家,教师是作为教育公务员存在的,也就是说,教师与其他公务员一样,是国家工作人员,是依法履行职责、代表国家对青年一代进行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中国,不少的专家学者,也提出类似的建议,比如,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在给人大的建议中提出,中国可以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的公办教师的身份确认为教育公务员。
(公务员也是为人民服务的,但具有管理权限,毛主席就曾说“为人民服务”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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