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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的特征有哪些?
股东,权利,优先股股东权的特征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股东权的特征有哪些?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股东权利的载体是股票,而股票也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要理解股东权,也要对这两个股票分别了解。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经营的目的,可以说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也可以说是,股东收益最大化。
普通股
1.是指在股利支付和公司破产清算的时候,清偿顺序排在最后的股票。也就是等别人都都分完了,才能轮到普通股。
普通股收益随着公司经营境况的不同,收益也不确定,理论上有无限的盈利空间,而潜在损失是有限的。
2.权利
(1)投票权。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然后董事会选出或者聘请高管。股东是公司所有者,董事会高管是经营者,这就是所谓的两权分离。股东有投票权,除非特别规定在,只要你是这家的股东,你就总有投票权,选出你心仪的经营者;
(2)委托代理投票权。如果你不能亲身前往开会,你可以托别人带你投票;
(3)获取股利的权利;
(4)对公司剩余资产的所有权;
(5)优先认购权。当公司增发股票的时候,可以优先认购,以维持自己的持股比例,防止被稀释等。
优先股
1.区别于普通股额股利支付不固定,且有浮动,优先股的股利支付是确定的,每年等额支付,无限期,只要公司存在,并且你还总有股票,你就有权利过得固定股利。
优先股的 优先权 体现在:在股利支付和公司破产清算时,排在普通股之前清算。只有当优先股股东的权利获得保障了,才可以支付给普通股股东。
2.权利
(1)优先股一般没有投票权。
(2)按照股利是否可以累积,优先股可以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i)累积优先股:如果某一年的股利没有支付,可以往后结转,而且在普通股收到股利前,必须先把这些累积的股利全部发放给优先股股东,然后才能给普通股股东分红。
ii)非累积优先股:也就是某一年股利没有支付,不会累积到下一年,下一年支付股利时,只支付当年的股利,以前没有支付的,也不用支付了。
(2)转为普通股的权利:根据上面说的,如果优先股股东长时间得不到股利,那么就可以转为普通股,然后就可以有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如投票选举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股东权。股东权,就是指取得了股份,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一种权利。它既非所有权,也非普通债权,而是一种综合的权利。股东权有共益权和自益权、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之分。共益权指兼为公司及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比如出席股东会议权、表决权、自行召集权、査阅表册权、制止违法行为权、申请特别清算权等等。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比如股息红利分配权、剩佘资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股份转让权等等,多属于财产权的性质。
股东权它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股东权内容具有综合性。公司法理论将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一般属于财产性的权利,如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等。共益权则是公司事务参与的权力力,一般为非财产性权利,比如表决权、公司文件查阅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对董事及高级职员监督权等。那么从公司的本质上讲,公司只不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而已,因而自益权是目的性的权利,而共益权不过是为了实现自益权的手段性权利。
2.股权是股东通过出资所形成的一种权利。出资者通过向公司出资,以丧失其出资财产所有权为代价,来换取股权,从而成为公司股东。
3.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股东出资创办作为社团法人的公司,成为该法人成员,因而取得社员权。社员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社员权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物权或债权,又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人格权或身份权。社员权谓之权利,其实更像一种资格或权限,其实质是团体中的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换言之,社员权有法律资格之外观而具法律权利之实质,其本质属性乃为新型之私法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与法律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权利类型。
那么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除该条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条文中都规定了股东的具体权利。 股东权利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类:(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账簿的查阅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定、监事会会议决定的查阅权和复制权,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复制权;(8)优先认购新股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其中,第(1)、(2)、(3)、(8)、(9)项为股东权中的财产权,第(4)、(5)、(6)、(7)、(10)、(11)、(12)项为股东权中的管理参与权。
以上就是我的答案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股东权具有以下特征:
1.股东权内容具有综合性。公司法理论将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一般属于财产性的权利,如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等。共益权则是公司事务参与权,一般为非财产性权利,如表决权、公司文件查阅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对董事及高级职员监督权等。从公司的本质上讲,公司只不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因而自益权是目的性权利,而共益权不过是为了实现自益权的手段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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