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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这对互联网保险业有何影响?
互联网,保险业务,平台“允许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这对互联网保险业有何影响?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不过由于更多的跨行业进入这个领域,对于保险公司产品研发来说,未来更多的是对于特定行业、特殊领域的小众保险需求会更多。
因为新进入者,必然通过各自本身领域的优势,来通过细分领域切入保险业,分食保险这块大蛋糕。
所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能够接受更多的定制型保险研发,或许可以借助该政策分食到一定的市场份额。
2、对于第三方代理、经纪平台
很明显,竞争会更大。
通过兼业代理进入保险领域的互联网平台,必然都是在各自领域有突入优势的。而这些专业的第三方保险代理、经纪平台,由于只做保险,将会面临更高的获客成本!
而他们要突破重围,如果仅靠自己平台销售保险,就目前看来获客成为最大的问题,因此这些第三方平台若依托于保险代理人,至少还能得到流水额和少量的佣金。以及后续服务将代理人的客户转为自己平台的客户。
3、对于保险代理人
由于政策是开放给“兼业代理”,这是B2C的业务,对于代理人的冲击是最大的。
更多平台通过自己的行业平台优势,将产品用互联网思维倾销式的销售给自己平台的客户。这是比保险代理人现在一个客户一个客户沟通来的效率高多了。
保险代理人面对这种情况,最好的突围方式就是:更加专业,站在客户的角度配置保险。而不是靠忽悠,靠洗脑,毕竟竞争越大的情况下,行业将越来越透明。
4、对于投保人
更多行业玩家进入行业,表面看来对于投保人来说选择更多。实际上只会加重收割“韭菜”!
根据目前互联网保险的现状,绝大部分保险平台的B2C端产品,对于投保人更多的是一种“只说优点不说缺点和注意点”的情形,很多投保人根本不知道互联网保险投保同样有“投保须知,健康告知”。
因此,当更多互联网平台通过保险兼业进入战场,借助所谓的“互联网思维”,将收割一大批保险投保人。未来将会有跟多的保险纠纷产生!
最后
这个政策是极好的,只有通过竞争才能让行业进步!只不过保险业的竞争,更多是投保人来买单。
如果投保人要想不被当成“韭菜”收割,最好的办法是学习一些保险知识。
我是海哥说险,关注我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只会让这个行业还有平台越来越健康成熟,在提高自身业务的同时提升服务,会被广大客户越来越认可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助力合规、创新、高质量发展-工保网
依据新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互联网保险业务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不同于传统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使得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自主完成投保行为。这弥补了传统保险展业模式的不足,也有待创新监管。
如果说2015年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将互联网保险行业带入合规整顿期,即将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便旨在建立既防范风险、又支持创新的互联网保险发展规则体系。意见稿共5章83条,围绕近年来银保监会强调的“持牌、持证、依法合规经营”主基调进行了全面规范。
1、强化资质管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围绕“持牌经营”,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需在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非保险机构的禁止行为。一方面,意见稿放开两大类主体,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皆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另一方面,意见稿也明确将经营保险业务相关许可证(备案表)作为先决条件,如在第六十五条中强调“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为规范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通过私域流量开展互联网营销宣传、销售咨询、产品推介等行为,意见稿围绕“人员持证”,一方面明确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以供公众查询;另一方面也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两相结合强化了持牌机构对本机构所属从业人员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
此前,银保监会也就《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向社会征求了意见。相信另外在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双重规范下,近年兴起的朋友圈宣传保险、今年走红的直播卖保险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创新形式,都将在健康合规的前提下获得长足发展。
2、完善业务规则:系统规范,分类监管
在第二章“基本业务规则”中,意见稿分业务条件、销售管理、服务管理、运营管理四节,构建起了覆盖互联网保险交易全过程的规则体系。如意见稿在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全流程可回溯”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这是对银保监会不久前印发的《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的贯彻,也突出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在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域的统领地位。
意见稿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还在第三章中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分别规定了“特殊业务规则”。通过明确各经营主体的总体业务要求以及网络安全、风险管控、监管评价、消费者服务等具体要求,意见稿构筑起了覆盖主体分工与协同的规则体系。
另外针对线上线下融合开展的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意见稿也针对三种常见的渠道融合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并强调其需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且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不一致的需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执行。在此基础上,意见稿还鼓励保险公司做好互联网与其他渠道融合和联动,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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