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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被拆迁户主的子女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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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2
房屋拆迁,被拆迁户主的子女有补偿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农村房屋拆迁,被拆迁农户的子女要想获得拆迁补偿(最主要的是住房安置),最基本的要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
该地区的拆迁安置以被拆迁农户家庭成员的人头进行住房安置;
子女的户口仍在户主在一起;
子女未在他处享受过拆迁安置。
这其实就是农村房屋拆迁安置中的住房安置政策问题,作为曾经的拆迁工作人员,特作本答复。
第一,若是按被拆迁房屋宅基地来进行住房安置,与被拆迁农户子女的数量与户口无关。
这种就是根据被拆迁农户的宅基地面积进行住房安置,其实质就是被拆迁的房屋宅基地面积越大,获得的安置房或安置款就越多,与被拆迁农户子女的个数与户口在哪里没有关系。只是实行这种以被拆迁的房屋宅基地进行住房安置政策的地方,已不太多。
第二,若是按被拆迁农户家庭成员的人头进行住房安置,就要看其子女的户口情况和是否已享受过拆迁安置的情况。
这是大多地方都执行的拆迁住房安置政策,笔者这里也一直是执行的这一政策。这一政策执行的程序如下:
根据房产证确定被拆迁农房的产权人。
锁定以被拆迁农房产权人为户主的家庭成员。
核实家庭成员的户口性质及是否已享受过安置。
特别提示:家庭成员必然是户口在一起。家庭成员户口为城镇的,住房安置的方式与标准和农村户口的有所区别,已享受过拆迁住房安置的不能再享受。
综上所述,在以家庭成员进行住房安置的地区,子女的户口仍与被拆迁房屋产权人的户口在一起且未享受过拆迁安置的,就能按规定获得拆迁补偿(住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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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来自网络)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也就是说,如果房屋所有人是未成年人,那么就会以这名未成年人的名义,获得应得的补偿。
但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不大,一般来说,很少会出现未成年人是房屋所有人的情况。多数情况下,未成年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是以同住人的身份出现的。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虽然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但一般来说会适当考虑多给一些拆迁补偿。
同时,我国各地拆迁法规、政策不同,认定标准也不一样。所以,具体多一个孩子能多获得的拆迁补偿数额,要结合各地的具体拆迁条例以及当地政策来看。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2006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农村宅基地拆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即只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依法使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
拆迁房屋时,通常会根据居住人口或者说户口来分配拆迁利益,按照居住人口和人口来分配。未成年子女基于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属于该拆迁家庭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有分配拆迁利益及拆迁补偿的权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更复杂。一般来说,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能由当初申请建房的申请人享有,土地上的建筑物由实际建房的人享有。
虽然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下不具备“申请建房”的可能,也不是建筑物的实际建房人,但是从《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可知,虽然未成年人难能成为申请人,但不能因此而剥夺其应有的法定权利。
以上海市《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例,《意见》第二条明确指出,“宅基地房屋中未成年人权利的确认:未成年人基于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与其他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房屋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有啊 户口没有外迁出去的都有权利享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户主有权自由支配房屋的拆迁赔偿款,但是这里有几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如果你正好有这方面的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下相关的条例。
因为关于农村的拆迁比较复杂,就现在的情况来看一户只允许只有一处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属于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成年男子和他的妻子)。如果属于实物补偿,要由被拆迁人和拆迁公司签订协议,确定房屋是补偿给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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