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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和讹诈属于敲诈勒索罪吗?
敲诈勒索,财物,公私碰瓷和讹诈属于敲诈勒索罪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碰瓷和讹诈属于敲诈勒索罪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种碰瓷的行为构成诈骗还是敲诈勒索?笔者倾向于后者,因为该行为已构成犯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欺骗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使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使财物的所有权由被害人转移到犯罪人手里。
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欺骗手法的两种表现形式。前者是指捏造某种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后者是指掩盖某种客观上存在的事实。这里指的“自愿”是被害人受骗所致的结果,并非其本意,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以骗取手法占有公私财物是诈骗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特征。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而伪造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所谓逼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是指由于行为人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的手段,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在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以将要毁坏比勒索财物价值更大的财物相威胁;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威胁;以栽赃陷害相威胁等。
敲诈勒索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特征方面有相同之处,二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罪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钱财的行为。在犯罪客体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以上述区别为基础,可对本案作如下分析:
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害怕出事,受到行政处罚的畏惧心理,给被害人造成特殊的心理恐惧。然后口头恫吓,如不拿出钱来,就要“公了”,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尽管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看起来似乎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从本质上来说,其虚构事实目的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慌,好进一步威胁、要挟使其就范,以达到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况且,诈骗罪中受害人是在受蒙骗的情况下,“自觉地”交出财物,受害人是没有任何心理压力的;而本案中的受害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不情愿的交出财物。
当事人不是被骗“自愿”而是基于害怕的心理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其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当然,“碰瓷”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在刑法的界定上存有敲诈勒索、诈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等多个罪名的争议,但个人认为以敲诈勒索定罪更为合适。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来回答。
我作为媒体记者,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我知道要想知道碰瓷和讹诈属于敲诈勒索罪,就必须弄懂碰瓷是怎么回事,讹诈是怎么回事,这两个名称又和敲诈勒索有什么关联?
什么叫碰瓷?碰瓷,原属北京方言,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例如故意和机动车辆相撞,骗取赔偿。
那么,法律上有讹诈犯罪一说吗?法律是这样解释的:第一:《刑法》中没有“讹诈罪”这个罪名。第二:因为没有,所以无从解释。第三:因为在《刑法》中有其他类似的罪名,如“敲诈勒索罪”,已经囊括了讹诈的行为。根据罪行法定原则,罪名必须由法律确定。
我们从碰瓷的定义看,它是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所以,碰瓷中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因此,碰瓷就等同于敲诈勒索
我可以通过案例说明:
骑车碰瓷被判敲诈勒索
今年7月3日,家住桐柏县的朱某不慎摔伤手臂,准备去医院时,突然想起了用碰瓷索要医药费的歪点子。
他和表弟谢某合计后,当晚11时许,谢某骑自行车带着朱某,故意碰上一辆外地牌号的小轿车,朱某倒在地上,大声喊着“手臂摔伤了”。
两人威胁车主查某赔付医药费,查某被迫答应赔偿朱某3000元。由于带的现金不够,查某当场给了2000元,然后找机会偷偷报了警。次日凌晨1时许,朱某和谢某在跟随查某取剩下的1000元时,被赶来的民警抓获。
办案法官认为,朱某和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民私人钱财,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
那么,从这个真实的案例来看,碰瓷和讹诈属于敲诈勒索罪。
我这样解释够清楚的了,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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