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母亲去世后,父亲有权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中一位儿子吗?
宅基地,使用权,父亲母亲去世后,父亲有权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中一位儿子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2)重点审查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内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其特殊性,其在设计之初就是为了保障农民的生活和居住的基本权利能够实现,因此,其有很强的保障功能。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5条的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因此,在审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不能简单地按照权属登记上的名字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要结合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尤其是要确定权属登记上的财产是否为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的共有权利义务关系。
(3)注意审查宅基地使用权的实际权利人。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一般情况下,物权登记有物权公示公信效力,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在所有权权属登记在其他人名下时,法律一般会推定所有权权属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即为不动产的权利人。因此,原告提出对所有权权属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分家析产本身风险较大,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产权权属登记簿记载错误,或者举证证明存在其代替家庭办理权属登记的证据。
(2)根据《物权法》第33条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原告认为所有权权属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申请更正或者异议登记,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予以撤销。
(3)被告可能面临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产权,诉讼中不予认可的风险。法院在审查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过程中,一般会结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办理过程,办理程序和政策规定,还原当时办理权属证书的真实过程,如果有证据证实,在办理权属证书的办理过程中,被告是以“户”的名义办理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将不能对抗其他家庭成员要求分家析产的诉求,法院会根据家庭成员和有关证据,在尊重风俗习惯的基础上,予以分割。
供参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反对:这要看当时的历史背景,比如利法之前是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中一位儿子的,但是那也要父亲的亲笔证据,也就是当时人们所说的分家单,但是利法之后就不行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应由政府来决定。
上一篇:无知的人到底有多可怕?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