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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一中学告知新生家长拒绝接纳老赖子女,教育局:属高消费民校;去年全市部分民办学校就已开始限制。你怎么看?
老赖,子女,被执行人泉州一中学告知新生家长拒绝接纳老赖子女,教育局:属高消费民校;去年全市部分民办学校就已开始限制。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泉州一中学告知新生家长拒绝接纳老赖子女,教育局:属高消费民校;去年全市部分民办学校就已开始限制。你怎么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对于民办中学拒绝接纳老赖子女一事,我认为教育局的解释相对合理,因为民办学校不同于私立学校,需要家长为孩子缴费一定的学费。如果老赖拒绝还款,他们是否想一个问题,你的孩子需要上学,可是被欠款的债权人如果家里同样有孩子需要上学,可是他们却没钱交学费让孩子上学,这怎能说得过去呢?
最为关键一点,身为家长如果你不诚信做人,你给自己的孩子树立什么样样?因为家长对孩子的言传身教非常重要,你怎么做人,孩子就会学习你们。你们不讲诚信,成为失信之人,孩子肯定知道,孩子的人格焉不能不受影响?所以说,从家庭教育的角度来看,家长成为老赖,绝不是明智之举。
对于民办学校来说,拒绝老赖子女入学,这是向全社会证明自己对学生家长是严格的要求的,绝不会给老赖家庭子女开绿灯。而学样的规定同样对学生也是一种非常好的人格品质教育,当学生知道父母做老赖是可耻的,必然会反过来监督父母,甚至是教育父母。对于家长来说,如果连孩子的规劝都听不进去,那真是害孩子呢。
构建诚信社会已经当下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希望每一位家长都要自觉做讲诚信之人,绝不要因为自己不讲诚信而带坏了孩子。孩子原来是无辜的,如果因为父母失信失德,那就是对孩子最大的伤害。因为孩子不管在什么样的学校上学,都不可能不被别人知道他的父母是老赖这一事实。也就是说让孩子去承受父母做人失信失德的沉重后果,是极不道德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正确对待父母失信,子女上学受限制
看到题主这样的 问题,我们附近一所小学六年级学生家长,为孩子报名参加民办小升初过程中遇到的同样问题。
该生家。按照要求,在民办小升初报名系统上报完名以后,也收到了报名系统发来的,已报名的通知短信,自己也就觉得给孩子已经按照相关程序在系统上报了名。
当电脑摇号,结束以后再次登录系统查询录取结果时,让他大吃一惊,系统显示无该生相关报名信息,也查不到任何录取结果。
家长立即联系学生孩子的班主任及其学校,学校非常重视,将此事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实。最终发现该生报名信息,在报名成功以后,系统在审核过程中自动予以清除。
主管部门给出的解释是该生家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俗称的老赖。 学校将这样的调查结果反馈给家长以后,家长可能刚开始不理解。
自己确确实实,因为前几年跟别人有经济纠纷,存在三角债的关系,有法院的执行文书未落实,已被纳入了个人征信系统。
在他看来可能会影响购房贷款的限制期,万万没想到子女选择民办学校也被受限制。
很多人可能对这样的限制不太理解,认为家长的过错,为什么要让孩子受到株连?
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以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就有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为什么有这样的限制呢?未成年子女没有固定收入,没有经济来源,如果就读了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学费当来自于他的监护人家长。
我们的家长是有钱不还,老赖其实在法律上的标准定义是,失信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绝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
子女升学受限制并不是剥夺受教育权
很多人认为老赖的子女,在就学方面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是否剥夺了未成年孩子的受教育权,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限制了失信被执行人子女高消费的权力,也就是说,上私立的学校必须要付高额的学费。
从另一个角度讲,被失信的执行人应该有履行法律文书的能力而拒绝去履行。子女的受教育权并未剥夺,可以选择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这是依法保障的,任何人或者机关不能剥夺每一个孩子的受教育权。
父母失信,子女上学受限,只是限制其高消费,不能上私立学校,督促父母尽快还钱,这是一种有效的制约措施。和剥夺受教育权以及株连九族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只是有些人可能对这样的制约措施,不理解而造成的一种误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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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该中学的做法是违法行为。
首先,老赖和老赖子女是不能划等号的
杨白劳欠下了黄世仁的债,杨白劳就有了不良记录,但是,杨白劳的不良记录与杨喜儿是没有关系的。如果杨白劳去你那儿上学,你完全可以以信用问题拒绝接收。而现在,上学的是杨喜儿而不是杨白劳。杨喜儿没有不良记录,你学校凭什么将一个没有过不良记录的孩子拒之门外呢?有没有法律依据?
《义务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不管是老赖子女还是非老赖子女,在享受义务教育方面,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该学校拒绝老赖子女入学,显然是与《义务教育法》相抵触的。根据上位法大于学校制度的原则,该校的这个制度是无效的。
第二,学校制度应以相关法律为基础,不能想当然
学校制度应该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不是校长一个人想起什么,什么就成了学校制度。这样的制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出了事,拿这样的制度出来一点用也没有,平时可以用来吓唬吓唬老师和学生,关键时刻是没有用的。
现在提倡依法治校,这里的“法”包括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但是,制定这些规章制度的时候,一定要与上位法接洽,有法律和法规为其背书。这样,学校的制度才真正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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