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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荆州一男子拾金不昧,捡到手机后主动归还, 你怎么看?
的人,拾金不昧,孔子点赞!荆州一男子拾金不昧,捡到手机后主动归还, 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点赞!荆州一男子拾金不昧,捡到手机后主动归还, 你怎么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做人基本素质。家教有方。难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是生活问道。
犹豫了好几天,不知道我的观点是不是太过于“左”了。看了下众位朋友的回答,果不出所料,责任使然,我还是想把自己对于拾金不昧的看法写下来,供大家参考。
首先要声明的是,我对拾金不昧的做法表示感动。但是仅此而已,更多的,是要淡化继而改变这种行为。
拾金不昧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关于德行的重要一环,因此也是衡量国家礼仪和民众素质的标准之一。甚至于如果有哪个地方出现了拾金不昧的现象,都是要以新闻报道的形式进行宣传和鼓励。
这就给人一种错觉,拾金不昧的人太少了,社会太需要这种正能量了。这也是大家抨击现在的社会太冷漠的原因之一。
如果一个社会真的冷漠至斯,我们的民族真的还会有中国梦的实现?所以说,这种宣传和号召拾金不昧的举动,才是真正的逆潮流而动。
孔子生活的时代的鲁国,曾经有这么一条法律:如果在别的国家看到有鲁国人做奴役的工作,你把他赎回来,国家会给予奖励。因此,那时的鲁国人都热衷于帮助自己的同胞。后来孔子的弟子端木赐(子贡)也把鲁国人救了回来,但是却不要国家的赏赐,以示自己的贤德。孔子知道后批评了他的做法:“每个人做好事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每个人的经济状况也是不一样的。但是大家都能做好事,为的就是可以获取相应的报酬,你不要报酬,就会使要报酬的人背负不贤德的恶名,久而久之,谁还会做好事?”《(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而孔子的另一个弟子仲田(子路)救了一个险些溺水而亡的人,获救的人送了子路一头牛做为感谢,子路坦然受之。孔子就夸奖子路,这样会带动更多的人做好事。《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
在这两件事上,孔子敏锐把握住的其实是人性。
任何人也不可能把人性削足适履般的放到一条水平面上。但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源自于“人之初,性本善”的传统理念教导。
人之初是善是恶谁也无法知道?但是后期每个人发展生活的环境是不尽相同的,这种情况下,要求每个人都要遵从无偿的善,难道不是对这个人的残忍?
好比说捐款,规定大家都要捐100元,对于家境富裕的人不要说100元,100万他也捐的起,但是他只会捐100元,没有人会认为他做的不对。同样,对于家境贫寒的人来说,10元钱都会让他很拮据,他咬着牙捐了50元,却一定会收到大多数人的嘲笑和指责。那么,究竟是有能力捐100万却只捐100的人伟大?还是没能力却努力捐了50元的人伟大?
现在人性的角度上来说,这两个人都是伟大的。无论捐多捐少,都是对陌生人的善意帮助。你不能去谴责一个帮助了别人还要受到批评的人。
唯一要受到谴责和批评的,是规定了捐款金额的人。他是强硬的把人的贤德用一条红线做了区分。红线以上的是贤德的人,红线以下的,是没有慈悲心的人。
这同鼓励拾金不昧是一个道理。
有人该质疑了,不是你的东西,你捡到了,为什么还要人家给予你报酬?
这是另一个误区。这个误区在与对法律的误解,有时间大家可以看看《物权法》。其实无论哪条法律都没有规定拾金有昧或是拾金不还者有罪,因此才会百人百解。每个地区对于拾金不还的处理都是不一样的。但是大多采取一条,就是非法占有。
什么是非法占有?好比说这块土地是你家的,我明知故犯,非要在你家的土地上垒墙,这种情况才是非法占有。
而拾金不是啊!
你的财物丢失的那一时间(不是被偷盗),原属于你的财物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变化,从有主转变为无主了。也就是说不在属于你了。
当我拾到了,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归我我自己所有;二是有条件的前提下归还失主。
记住,是失主!失是什么意思?就是丢失,丢失了主人的财物,或是丢失了财物的原主人。无论从哪个角度解读,这份财物都不在属于原主。
那么,既然要归还你,我势必就要承担损失:对已有财物再次失去的损失,对归还财物耽误时间的损失。你的不作为造成别人的损失,还要求别人拾金不昧,这说的过去吗?
这也就是规定拾金归还者可以索要一定报酬立法的原因。这个和钱没有关系,只是需要通过钱这种方式表达出来。
其实更多的人是遵守这条法律的,甚至于在法律成文之前就有人遵行。
最简单的例子,我们可能经常看到有人张贴寻狗启示,最下面绝对都写了“必有重谢”这几个字。为什么?因为大家都知道对于拾金者给予物质奖励是合理合法的。
可惜的是一旦到了其他的领域,例如手机、现金、衣服等物品时,大家集体失忆,将拾金不昧做为了自己应有的权利和别人必须要遵守的义务。更有甚者,堂而皇之的质疑拾金不昧者。
说到这里,再引申一下话题。
我们在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时,经常会在柜台上看到“离柜概不负责”的字样。但是又经常陷入一个死胡同,他少给你你很难索回,他多给你,你却要无条件交回。据说依据的法律是非法占有(非法得利)。
这里面其实不单是一个《物权法》,还有一个《合同法》。
我按照这两个法律在银行形式我的权利,银行柜台服务人员帮助我完成这两个法律的完成,一个是物权的转移,一个是合同完成。
在这里面,我并没有任何一个地方可以左右你完成这两个法律的执行,并且,我只是个合同最终结果接受者。
换句话说,一切的损失都不是我造成的,而是合同和物权的办理者的过失造成的。因为我从始至终的角色只是个最终接受者,那非法得利中的非法又从何说起?
所以,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各地警方的执法也是莫衷一是,出现这种现象,其实跟简单,就是没有任何一条法律依据而已。
狼吃羊,狼恶还是羊恶?弄明白这个问题了,其实也就释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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