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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几年前被骗做了担保人,贷款人欠下巨额债务,法院要求担保人偿还,他们根本不认?
保证人,债权人,笔迹朋友几年前被骗做了担保人,贷款人欠下巨额债务,法院要求担保人偿还,他们根本不认?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银行放贷的业务员都亲口承认这些东西是假的,是他们当时为了放贷。做的假证据。但是法院不采信。法院要求担保人做五年前的笔记鉴定。但担保人平常,不太写字。而且五年前没有跟银行有过来往,没有任何在银行留下任何签字的证据。所以导致无法完成笔迹鉴定。现在贷款人因为其他事情坐牢了,放贷的业务员也不干了。法院经常给受害人打电话。受害人要怎么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法院的意见是让做笔迹鉴定。但受害人的所有笔迹鉴定,除了跟银行的签字以外,其他不予采信。但受害人五年前没有跟银行有任何的来往和签字。请问要怎么办呢?谢谢大家!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的问题说的还是不够清楚,如果是被骗,那就是说你朋友有在借款担保合同上签字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了。担保本来就是要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除非是一种情况,银行与借款人商量好了,以贷还贷,欺骗保证人签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你又说到笔迹鉴定的问题,那就说明你朋友可能没有在借款担保合同上签字,签字是别人签的。如果没有签字,当然不用承担责任了,但这种情况可能性很小吧。
如果确定负有担保责任了,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应对:
第一是看债务人有没有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二是看担保期限,《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的问题关键是"骗"字是个什么情况,担保书上白纸黑字是不是你朋友签的?如果是,民事法律上会审查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过了担保期限等,至于你说的"骗"很难说得过去的,成年人,享有民事权利,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如果不是你朋友签字的,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既然五年前有签字的,让他本人留下笔迹,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不就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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