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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保证人,连带责任,债务人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保证是担保的一种方式。
保证属人的担保,具有人身性,简称“人保”。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对默认保证方式进行了改变,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种从原来的连带责任保证到一般保证的改变,具有颠覆性,更具有合理性。其法理基础在于,传统民法中的保证以无偿性为特点,从性质上讲应当具有补充性,考虑到债权人和保证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应当以一般保证为主,连带责任保证为辅,所以,如若当事人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为宜。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主债务。
具体诉讼中,对一般保证,债权人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可同时起诉保证人和债务人。而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或债务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院不是公安,找不到当然算了,但如果严重会移交公安按拒执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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