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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与已实缴股东的权利如何区别?在股东会的表决权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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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与已实缴股东的权利如何区别?在股东会的表决权如何确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感谢邀请:
一、未实缴与实缴区别如下:
首先,未实际出资的股东一般指的是没有根据章程约定在认缴期到之后,没有出资到给公司行为。实际出资顾名思义按照章程约定已经出资给公司了。
其次:公司有关原则“同股同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有所突破,《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例外就给“不同股不同权”一个依据。
第三:重要权利的区别1,故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有可能会丧失表决权甚至是分红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重要区别2,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未来债权人向公司主张权利时,有可能面临成为被告的风险,因为股东对章程约定认缴金额范围承担法律责任即有限责任。
二、股东会的表决权如何确定?
前面已经提到,原则上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自由约定的规定,即通过章程进行表决权的重新分配。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是法眼扫描,执业28年的资深律师,来回答你的问题。
《公司法》自2013年12月28日修订后,股东的出资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甚至为此取消了原《公司法》的验资条款,为的就是激活大家的创业热情,大大降低设立公司的门槛,有的人甚至说:一元钱也可以设立公司了。
由于《公司法》实行认缴制,有的人在设立公司的时候,竟然约定其出资在50年的时候到位;就不知道这位股东能否活到应该出资的时候。
大家都知道,公司的运营是需要成本的,如果所有股东都认缴出资,但都不出资一分钱到公司,那公司拿什么运营呢?拿什么购买原材料、租赁办公场所?拿什么发工资呢?
所以,显然会有一部分股东出资到位的,或许没有全部到位。
那么出资到位的股东,和没有出资到位的股东,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一样吗?难道说认缴出资但没有一分钱到位的大股东能决定公司的负责人,和重大事项吗?
看看《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显然,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的所有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显然《公司章程》决定了认缴出资的股东和实缴出资的股东能否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现在设立公司,特别新设公司,一般的《章程》都采用工商局提供的格式模板,这种模板的《章程》千遍一律,并没有针对各个公司有什么特别的规定,所以一般情况下《章程》是没有特别规定的。
最高法院认为:既然没有特别规定,那认缴出资的股东就和实缴出资的股东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民上市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认为: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比例确定。
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应当审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总之,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和实缴出资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商的表决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这也体现了股东自由意志。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先看一下股东的八大权利
一、有权参加股东会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因此,不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会,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15日通知所有股东。开股东会不按规定的时间通知所有股东,违反公司法(详见《公司法》39、41条)。
二、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
股东根据其出资份额对股东会的决议享有表决权,如果章程规定股权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不一致,应当以表决权的比例计算(详见《公司法》42条)。
如果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的决议事项包括公司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增减、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变更为股份有限,或股份有限变更为有限责任)的变更、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非职工董事和监事的选举等等(详见《公司法》43条等)。
三、知情和查阅权
股东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查阅权是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规定,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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