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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灌溉设施是不是每个农户都能用?
农村,水利,工程农村灌溉设施是不是每个农户都能用?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三)找准问题的关键
从50年代到70年代,我国农村实行合作社和人民公社集体所有的经营管理体制。按照“民办公助”原则,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小型农村水利给予补助。建成的设施归公社或生产队集体所有,实行集体管理。那时,所有权是清晰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一致,工程维护管理较好。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包到了农户,牛、马、犁、锄头等生产工具分到了户。水库、机井、渠道、桥闸涵等不能分,仍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管理。新形势下产生的问题是:没有集体经济组织依托的“集体”到底是谁?集体所有制以什么形式来实现?不明确。“集体”虚设,水利工程所有者主体自然就“缺位”。跟着带来的问题是基层政府代替“集体”承办本该由“集体”办的事,造成政府“越位”,政府与农民在农村水利中的角色“错位”。农民兴修农田水利,改变生产和生活条件,是自己要干的事情,结果变成政府要农民干,甚至被人理解为政府加重农民负担。由于工程集体所有的体制与农村分户经营的体制矛盾没有解决,维护管理责任自然就很难落到实处,造成“集体”所有的工程,有人使用,没人管理,老化、损坏、丢失严重。因此,小型农村水利改革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一是要解决集体所有的实现形式,即有一种组织扮演“集体”角色,负起工程“业主”责任,明晰所有权;二是解决已建成工程经营管理活力的问题,促使工程良性运行。
能否把农村水利公共工程交给个人办?不行。理由前面已有阐述。继续沿用目前这种由乡或村代行“集体”职责的办法行不行?也不行:首先,乡政府不行,因为它是政权组织。其次,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代行“集体”职责,村内工程按“一事一议”原则协商办理,但它毕竟不是管水组织,而农村水利公共工程往往是跨村、跨乡按流域、渠系建设和管理的,必须要有新的管理组织解决原有体制不顺的问题。
(四)明确改革目标和原则
改革要以组建用水合作组织、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以增强经营管理活力为重点,以提供良好服务、实现良性运行、充分发挥效益为目标。改革要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已建成设施的巩固和效益发挥,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有利于加快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二、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组建用水合作组织,明晰所有权,是小型农村水利体制改革的核心国家对农村水利一直采取“民办公助”政策。从宏观上看,这个“民”是集体的“民”。从每一个具体工程微观层面看,这个“民”是“受益者”。“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是农村水利体制改革要遵守的重要原则之一。具体来说,不同类型工程,应实行不同管理体制。
(一)农户自用的微型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体制
农户自用为主的微型蓄引提工程,政府可酌情在经费上给予补助。这类工程作为农民的家庭私有财产,发给产权证,受法律保护。
农户自有工程自己用不完的水,允许在农户之间,按平等协商、互利互惠、有偿服务的原则,调剂余缺,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最佳效益。
(二)较多农户受益的小型公共水利工程,推行多种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体制
受益农户较多,特别是跨村或跨乡的小型公共工程,应当按水系、渠系范围,组建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这种体制有以下特点:首先,它不按乡、村行政区划组建,更符合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特殊要求,可以避开乡、村借水费名义搭车收费或截留挪用等问题。第二,明确用水户是建设主体、投入主体、所有者主体、受益主体,形成了以用水合作组织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第三,机制灵活。合作办水利,就是要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有设备的出设备,可以以物换工,以资换工,以工换工,以工换水,每个成员的权利、责任和应尽义务都严格按章程办事。第四,合作组织要按法律规定注册登记,成为有法人地位的服务实体,受法律保护,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合作组织有章程,民主选举负责人,在内部采用民主协商方法决定成员出工、出资分摊以及水费计收等大事。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不是过去合作社、人民公社组织的简单重复,它是新形势下农村水利管理体制在更高层次上的发展,是体制上的创新。目前各地改革中采用所谓的“股份合作”管理体制的工程约有60万处,由于它们中的绝大多数不是企业,而是农民互助服务组织,应当在实践中逐步规范成正规的用水合作组织。
政府补助农村水利建设的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应明确归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集体所有。从总体上看,小型农村水利资产都属集体所有性质,不存在国家所有的问题。
这里还要强调,在农村水利体制改革中,对拍卖集体所有的水利设施所有权要持慎重态度。小型水利公共设施固定资产,一般不下几万、几十万元,真要按其价值卖,一般农户买不起。如果低价卖,必然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更大的问题是卖给个人的工程损坏后,由谁负责更新改造。从总体和长远看,今后农村水利能否靠个人兴办?农民群众投劳集资建成工程后,卖给个人去经营,群众还有没有兴办农村水利的积极性?长期以来,集体所有的公共工程,管不好、没人管、效益不佳,原因是复杂的,应当从体制方面查找深层次的原因,“对症下药”。“拍卖”的前提是所有权要清晰。如果政府替农民“拍卖”集体资产,会埋下产权纠纷隐患。
(三)经营性的小型农村供水工程按“股份合作制”企业体制运作
以向乡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供水为主,兼有村民生活供水任务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参照“股份合作制”企业办法组建企业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内劳动者平等持股、合作经营,劳动者与所有者相结合,股本和劳动共同分红的办法。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产权清晰,所有者的权、责、利十分明确,有较强的内在经营活力。为了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可以吸收有钱的“大户”投资入股,并给予合理投资回报。但要防止出现“水霸”垄断乡、村公共供水设施或利用公共水资源牟取暴利的情况。从扶持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出发,地方政府也可酌情对工程建设给予补助,这部分资金形成的股权应为政府所有,政府通过持股参与监督企业经营管理。
三、采用灵活多样形式,加强经营管理,是小型农村水利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农村水利公共设施归用水户集体所有,作为“业主”的用水合作组织还必须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经营管理,落实工程维护管理和服务责任,千方百计发挥工程效益。
(一)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直接经营管理
这种方式适用各类农村水利工程。应当成为当前和今后农村水利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式加以提倡。目前全国近80%的工程仍实行所谓的乡村“集体”管理,应当逐步规范为用水合作组织自主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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