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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女子携儿女跳河自杀未遂,犯故意杀人被判4年, 你怎么看?
生命,自己的,杀人罪邵阳女子携儿女跳河自杀未遂,犯故意杀人被判4年, 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判太少,给她们长点记性!携子自杀者太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女子携女儿跳河轻生未遂,犯故意杀人罪,被判4年有期徒刑,你怎么看?
判的好,这就是在谋害自己的女儿,好在未能得呈,属犯罪未遂,仅只被判4年徒刑,合情合理,当然也更是合法。
自己因为某种原因的被逼无奈,要走轻生这条路,咱暂先不去讨论这样做为的对与错,是与非。可单单看你要带女儿一起,去实施这样的轻生行动,就是一个大错特错,你不想活了,为什么不让女儿继续活下去呢?不让女儿活,要剥夺她的生命权,这不是杀人行为,又能是什么行为呢?即然是以取人性命为目的,当然就是杀人。尽管没有成功,但却是未遂犯罪,肯定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本案最好的地方就是属未遂犯罪,假如犯罪即遂,那可就惨了。你的死是咎由自取,而女儿的死就是冤死了,因为死绝不是她的本意。
其实,所有的轻生,抑或是自寻短见,都是不可取的。这不但是对自己的极端不负责任,更是对家庭的极大伤害。世界上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即使是遇上一时真的无法解决的问题,也不能以终结生命的方式去摆脱,而是应该勇敢坚强的去面对,把它交给时间,慢慢解决就好。
生命是脆弱的,且只有 一次,我们只能倍加呵护和珍惜,切不可自加伤害。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她不想就让她去吧,但女孩子还小,不能代她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过于偏激,虽然你给予了孩子生命,但是没有任何权利去剥夺他。包括因为照看不当而引起的意外死亡应该也要列入犯罪。四年时间希望她以及她丈夫好好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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