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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一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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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一的内容是什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于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内容主要为: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做的规定。也即该解释是针对破产案件受理。
一共九条,该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在新《企业破产法》通过一周年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法的司法解释工作开始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同时,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实施办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订。 8月27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企业破产法》实施与问题高端论坛”上,相关法官、律师和专家针对该法实施近三个月来的问题进行热议,并对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提出具体建议。 8月中旬,最高法首部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出台并对外公布,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便在其中。 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 “针对整个《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已经全面启动。”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组专家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该法关涉内容很多,是一种新的制度,实践当中产生的问题远远超过理论层面的问题,司法解释的起草至关重要。 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组专家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说,司法解释应针对现有破产制度中的缺陷进行弥补,要重视重整制度的实施可操作性、技术性、政策性和平衡性。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组长朱少平认为,该法的创新之一在于对金融机构的调整。 根据该法,金融机构的破产一方面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订实施办法,另一方面赋予监管机关申请破产和实施暂停两大特权。 “但是金融机构的实施办法还没有出来,所以我们拭目以待,看有关部门怎么商量这个问题。”朱少平说。 王欣新说,对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实施办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订。人行系统正在起草存款保险制度,证监会则正在研究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问题,保监会还没有启动。“这些都是涉及到金融机构破产的一些具体规定,是配套制度。” 同时,他说,由于整个金融机构破产实施的一些具体问题和破产法相关规定有不同之处,所以“可能要在国务院法制办的主持下才能解决”。 司法解释担子重 目前,北京市每年的破产案件约50~80件。 就《企业破产法》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暴露出的问题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新法实施后,担任全国首例破产案件管理人组长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尹正友律师,结合案件情况表示:“到目前为止,管理人的专用账户仍未能正式开立,开户银行答复的理由就是没有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下发的文件。”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刘敏告诉记者,目前管理人名册制订等相关制度建设正在进行中。 她说,管理人制度作为新生事物,最高院对管理人名册制订采取逐级监督的方式。 尹正友认为,关于管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司法解释应该明确在何等情形下才可以认定管理人没有尽到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标准。 刘敏法官个人认为,应当将要求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限定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 同时,尹正友建议司法解释也要考虑到与《担保法》和《物权法》存在的不一致的规定,作好衔接。 “司法解释的完善面临一些重大重要的工作。”主要负责北京全市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刘兰芳认为,由于目前相关法律在与《公司法》的协调上有很大的不足,给实际操作层面带来困难。由此,她认为司法解释应在这方面加强。 一直担任破产案件清算组组长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剑荣认为,《企业破产法》对重整周期的规定并不明确,应在司法解释中细化。 就企业层面,叶剑荣建议,企业应结合该法建立危机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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