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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天价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违约金,当事人,损失房屋租赁合同中“天价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房屋租赁合同中“天价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一般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
一是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的 规定,违约金可以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租赁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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