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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业主方总要供应商有相关业绩,这种做法合理吗,如何让小微企业发展?
政府采购,供应商,条件招投标业主方总要供应商有相关业绩,这种做法合理吗,如何让小微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招投标业主方总要供应商有相关业绩,这种做法合理吗,如何让小微企业发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招标方要求投标方的业绩情况,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似乎确实对小微企业不太公平!既然是小微企业,那自然很难拿出符合招标方要求的业绩或案例,那怎么办?就这样束手就擒还是悲催放弃!?非也,都不是!其实,我们应该明白招标方要求业绩的实质是想了解投标方的能力、水平和对项目的确保程度!那么,我们这些小微企业在平时的各种项目中都应该做一个“有心人”,善于记录各种有利于呈现我们水平、证明我们能力、体现我们专业的证据、场景、事件、业绩、客户反馈和各种成功要素,用我们一路的成功轨迹、一路的成功故事,去感染客户、震撼其心灵!就类似于很多创新项目的融资场景,千万小微项目方面对资金方的路演,就类似于投标方对招标方的投标,资金方作为招标方,这个场景完全是可以类比的!“一路的成功故事”若还未书写完美,若还未有“感动”、“倾倒”的案例或记录,那还是 尽量不要盲目上场,以免自伤和他伤!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政府采购中,采购人设置的评审因素应当与供应商的履约质量相关,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实践中,具体有哪些情形属于“不合理”呢?财政部通过部门规章、信息公告、指导性案例等多种场合进行了明确。
供应商在参与投标的时候要擦亮眼睛,看看有没有受到不公正待遇。
1、特定金额合同业绩
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招标文件中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实质上属于以营业收入排除或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构成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2、特定主体服务业绩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为特定主体服务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经营年限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将供应商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对新生企业和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相关法规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信用中国”守信红名单
相关部门、行业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与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等因素存在直接关联,采购人、代理机构将相关信用记录、信用名单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规不符。
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减免投标保证金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守信市场主体提供激励。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将具有特定等级的信用记录、信用名单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
5、守合同重信用证书
“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该文件废止后再没有开展过此项活动。原工商总局组织评定的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已超过期限,原证书已失效。在国家“放管服”改革大环境及上位依据被废止的情况下,许多地方已经不再进行此类评选了。但也有少数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舍不得放弃已有的权利,仍在开展“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活动,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已不再具有全国奖项的特点,且无上位法规依据。
“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规范性文件限制参评企业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涉嫌歧视中小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
6、AAA级信用证书
"AAA重服务守信用单位""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等证书是由企业自愿申请(非强制),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效益等指标紧密相关,有的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期限7年以上,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同时,按照税务系统信用等级评价的规定,新成立的公司不得评为A级。这就限制了成立年限,对新公司有歧视。
7、注册资金
注册资本与采购人的需求没有直接关联,设置注册资本作为评审因素属于排除或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构成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8、本地服务机构、本地经营场所
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是可以的,但不得要求或限制供应商必须具有本地服务机构或本地经营场所。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将本地服务机构、本地经营场所作为评审一看,实际上就是地域歧视,就是市场分割。在发达地区,违法要求中标供应商设立分公司增加税源不可取,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也不应该通过设置本地化服务来作为创收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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