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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户口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灵璧县非农业户口附合什么条件才能迀回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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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三)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期间,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子女可以选择就近村委会(社区)缴费参保,因就医时需持身份证,建议监护人主动为十六岁以下子女办理身份证。
(四)户籍地或居住地不在本地,也可以参加灵璧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 新嫁入本县户口未转的、长期或短期在灵璧工作、外出就读学生、长期或短期在外务工人员均可在本地缴费参保。
4、免缴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民政低保对象(包含农村和城镇低保)、社会定救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2016年已脱贫及未脱贫户, 不含2014年、2015年已脱贫户)由县民政局统筹解决;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绝育户和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由县卫计委统筹解决,重度残疾人由县残联统筹解决,但参保信息必须由所在村(居)委会统计一并上报。
5、筹资时间:每年9-10月份,由县政府启动筹资,10-12月份个人到所在的村委会(社区)缴纳下一年度参保费,参保居民的参保有效期为一年,中途不新入也不退出,缴费时提供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与户主关系、联系电话即可,所有信息必须与户籍证件信息一致,交费要索取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乡居民医保缴款专用收据,收据联由参保户保管,存根联和记帐联由村委会留存,逾期不缴费用者,视为自动放弃,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6、县内医院补偿:患者持身份证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当场报销,乡镇报销比例80%左右,县级70%左右,就医时发现身份证刷不出来参保信息,首先排除未缴参保费,如果是村(居)委会把个人信息录入错误,只需要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一楼大厅信息窗口进行修改并确认。
7、县外就医补偿:我县参保居民确需转往县外就医的,需要到县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扣除起付线后,报销比例40%及以上,省内起付线为1000-3000元之间,省外起付线为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5%,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外伤、住院分娩偏低,则另行计算。
8、普通门诊补偿:患者在县内定点医院门诊实际发生的可补偿费用,县级、乡镇级、村级补偿比例分别为35%、60%、60%。村级医疗机构每位参保人员当日门诊补偿费用封顶20元,每人每年封顶100元。乡镇医疗机构每位参保人员当日门诊补偿费用封顶60 元。以参保户为单位设立累计年度封顶线,参保户门诊补偿累计封顶线为人均300元。
9、大额普通门诊补偿:对个人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含检查费、材料费、预警药品费、单方复方均不可报销的中药饮片费用)年度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又不属于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内的,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按60%给予补偿,不执行保底,年度封顶为5000元。
10、住院分娩如何补偿:正常分娩及非病理性剖宫产住院费用定额补偿800元,病理性产科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进行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的按同类别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11、参加其他商业医疗保险后补偿: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院住院,可在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报销,持保险公司分割单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新农合管理中心报销,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同等对待。
12、特殊人群补偿:参保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参保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65%。(需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3、大病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是在新农合补偿的前提下,自付金额一般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进行再次补偿,主要是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经济负担,通常情况住院总费用超过5万才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政策。
14、大病救助补偿:可持新农合报补单、住院相关材料复印件到所在乡镇的民政所申请,具体报销政策及事宜请与各乡镇民政所联系。
15、按病种付费方式结算:按病种付费是某一疾病按国家规定的临床路径治疗过程直到痊愈出院的总费用,新农合基金定额支付给医疗机构,病人按实际费用的自付比例支付,超定额部分的费用主要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16、贫困人口健康脱贫政策:(1)五免:一免除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二免除住院预付金;三免除诊疗费;四免除床位费;五免除输液费。(2)两降:一降低基本医保补偿门槛,住院补偿起付线降为省级1000元、市级500元、县级300元、乡级100元;二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由原来的1-2万元降至统一标准5000元。(3)四提高:一提高基本医保补偿比例,贫困人口在省内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补偿比分别提高到80%、70%、65%、60%;二提高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水平,患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的再提高5个百分点,通过转诊的补偿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患重大疾病按相关规定并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补偿比提高至70%;三提高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分段补偿比例由50%-80%提高至60%-90%;四提高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4)一兜底:“351+90%”,即在落实省“351”政策的基础上,在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3000元、5000元、10000元,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合规医药总费用在经过新农合补偿、大病保险补偿、民政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所剩余的合规医药费用由市、县财政再按90%兜底保障。(5)“190政策”:实行县域内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贫困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综合补偿后,剩余合规医药费用(包括限额内、限额外自付费用等)由补充医保再报销90%。(普通门诊县域内每人每年限额为800元,常见慢性病门诊每人每年限额为5000元,特殊慢性病门诊参照住院治疗的补偿标准给予保障)。
17、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60%,年度补偿总额封顶5000元,执行保底补偿。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结核病、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硬皮病、晚期血吸虫病、银屑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塞氏病、强直性脊柱炎、肌萎缩、支气管哮喘、精神障碍(非重性)、肾病综合征、结缔组织病、丙肝、戊肝、溶血性贫血、干燥综合症。
18、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类别医院住院补偿政策(含保底补偿)执行。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障碍(重性)、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脑性瘫痪(小于7岁)、间质性肺炎、斯蒂尔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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