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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的人多,这个社会太现实,坑多,连律师都不敢相信了,也懒得折腾?
陈某,被告,原告不懂法的人多,这个社会太现实,坑多,连律师都不敢相信了,也懒得折腾?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不懂法的人多,这个社会太现实,坑多,连律师都不敢相信了,也懒得折腾?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律师大部份是好的,可信。品德高尚、智商高、知识面广、主持正义、坚持真理、诚心诚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是可信赖的律师。相反则是不可信颗、不能聘用的律师。
那些为冤假错案的平反费尽心血、调查取证、日夜奔波的律师受人尊重、敬佩。那些靠勾对、请客送礼、行贿法官的律师被世人唾弃。
社会在进步、法律在完善健全。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正因为不懂法人太多了,才需要律师介入。
一是事前预防,
二是事中止损,
三是事后追偿。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邀请:
题目写得好,不需要瞎折腾。玉州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拐卖儿童案的示例:
图片8记载: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陈某远于2016年10月28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出与被告宁某某的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作出如下判决: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陈某某由被告宁某某抚养,原告陈某远每月25日前支付350元抚养费给被告宁某某。
一、判决生效后,2016年10月25日,至2019年3月25日,原告陈某远每月拒付婚生女儿陈某某抚养费350元给被告宁某某收(2年5个月共10150元)。婚生女儿陈某某每日需吃饭才生存,被告宁某某共支付婚生女儿陈某某的生活费20300元。其中:
1、宁女儿陈某某的生活费10150元由宁母付清了;
2、远女陈某某生活费10150元宁某某也付清了,陈某远拒还10150元给宁某某,陈某远把半个远女陈某某卖给宁某某抵债了。
3、图片8记载: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还“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远、被告宁某某离婚;”不是夫妻了,自行消除陈某远和宁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审判法官、执行法官不是宁某某的丈夫,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无权挪用宁某某的个人财产给被执行人陈某远代养远女儿陈某某。出卖与收养成立,不准反悔。
二、原案审判法官违背判决书承诺故意玩忽职守,拐卖儿童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陈某远]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探望子女等判决的,由[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玉州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陈某远和婚生女儿陈某某]必须履行。[陈某远]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婚生女儿陈某某]可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婚生女儿陈某某年幼没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时,]也可以由[玉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1、因此,被告宁某某不存在申请玉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陈某远支付抚养费的申请权;被告宁某某有权收养半个远女儿陈某某也没有代理远女儿陈某某申请玉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某远返还超期拒付生活费10150元的必要性。
2、审判法官不移送执行法官落实强制执行措施,共同拐卖被执行人陈某远的远女儿陈某某给母亲宁某某收养。不需要法院瞎折腾。
三、律师充当贩卖儿童狗八佬。
2001年10月30日,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女方、被告男方离婚;二、婚生儿子由原告女方抚养,被告男方每月15日前支付180元抚养费(中的生活费)给原告女方,直至小男孩满十八周岁日止。三、被告男有探望小男孩的权利。每月15日上午11时30分起至下午2时止(如遇特殊情况则顺延至第二天),由原告女带小孩男到xx政府院内让被告男看看。
一审判决后,狗八佬律师继续代理被告男为上诉人提出上诉。以38880元,出卖小男孩给女方收养合法所有。2009年,五州区人民法院田祖明强制执行抚养费(中的教育费)每月300元,又把半个小男孩拐卖给女方现丈夫收养。被执行人男方的委托代理人又制造“争抚养权”黑社会暴力,共同参与拐卖儿童罪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任何事情,别那么消极,生活处处充满套路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感谢邀请,
我相信善良,自律和他律,更能使社会稳定发展,比起法律也更温和更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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