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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标准过低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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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拆迁补偿标准过低如何维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好,很荣幸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首先您能够判断拆迁补偿标准过低说明您对拆迁补偿标准有一定的了解,如果征收方给出的拆迁补偿过低,那么需要采取合理的策略来争取自己的补偿,以下建议供您参考。
1、坚守底线
法律法规规定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征收前后生活水平不降低,因此,被拆迁人要牢记这一底线不能突破,在拆迁过程中,不论征收方采取暴力威胁、断水断电等还是其他方式逼迫您尽快搬迁,万万不可被表面现象吓到而匆忙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
2、避免正面暴力冲突
拆迁过程中,由于征收方给出的补偿过低容易引起被拆迁人的气愤,进而可能发生肢体冲突和暴力行为,一定要明白如果与拆迁人员发生正面暴力冲突,可能身体受到损伤,同时很可能被以妨碍公务的名义行政拘留,导致失去人身自由,因此,被拆迁人应当沉着冷静,避免采取暴力对抗方式,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证据。
3、保存好产权证书
一些地方的征收方以公务的名义把老百姓手里的土地证、房产证等产权证收上去,导致老百姓处于被动状态,只能接受征收方给的补偿数额,因此,被拆迁人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产权证原件,不可在拆迁中把产权证交给征收方。
4、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能为被拆迁人提供专业的指导,从拆迁维权、调查取证、补偿谈判等多方面为被拆迁人提供帮助,尤其是拆迁补偿的谈判讲究技巧,如果您遇到了拆迁补偿问题,建议咨询该方面的专业律师,协助您争取合理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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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城市要发展,就会有越来越多的地方被划入拆迁征收范围。拆迁过程中很多被拆迁人最大的困扰就是补偿问题。有的被拆迁人遭遇征收补偿不合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不清楚应该参考什么标准,也不知道可以用什么途径争取?
首先,补偿标准是否过低,被拆迁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看。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而集体土地则参考《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各地方的拆迁补偿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可分为房屋补偿和土地补偿。补偿标准要根据具体拆迁项目实施意见和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定,同时也要结合房子、土地的不同情况。商业性质用房补偿要高于宅基地用房,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在评估商业性质用房时一定不要忘记要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其次,明确补偿不合理的原因,以便准确应对。
1.因无证或证件不齐而降低补偿。违法建筑被拆迁不予补偿,而无证房屋有被认定为违建的可能性,所以经常会被压价。但需要说明的是,无证房屋并不等同于违建房屋,因为房屋没有证件或者证件不齐的原因有很多,有的可能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或者人为失职所导致,这些情况不能认定为违建不予补偿或者降低补偿。
2.测量评估不合理。房屋征收估价有几个不同的方法,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成本法只考虑房子原来建设的成本,市场法主要考虑周边的地价和房价,收益
法则是考虑征收之后,开发项目会带来多少收益。由于大多数情况下,征收的土地后期都可能产生巨大的增值收益,所以仅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对于被征收人很不划算。
3.按往年标准进行补偿。如果有人告诉你几年前当地拆迁是怎么补偿的,因此现在也按当年的标准补偿,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我国大部分地方的房价行情时时在变,涨多降少,货币的购买力也在变,所以简单沿用以前补偿标准基本上就是降低补偿标准。
第三,申请信息公开或依法提起复议、行政诉讼。
当补偿过低,我们首先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看政府设定的各项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如发现拆迁方没有按照补偿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在征收过程中,如果遇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建议被拆迁人针对当地实际发展水平,参考法律相关规定,合法合理去争取自己的权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的,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未签协议就不能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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