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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补偿款,出嫁的女儿是否应得一部分呢?
户口,女儿,土地关于拆迁补偿款,出嫁的女儿是否应得一部分呢?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二)户口未迁出但无承包地的出嫁女可能会获得部分补偿。这里主要涉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助和因土地征收衍生的集体收益分配,都与村民自治讨论和通过的方案密切相关,无统一的处置方式和标准。
(1)不存在本人承包地上的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事宜。
(2)土地征收安置补助需视安置方案而定。因无承包地,是否能确定为安置对象或分配有安置指标,需根据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讨论、通过的安置方案而定。若实测面积超过承包证面积部分土地多,或集体的山地、林地多,这些都是属于集体组织的一部分,可按比例纳入分配方案。如,笔者亲戚家此次主要征收了集体的山地和林地,只要是该社集体组织的成员,都是按人均进行安置指标分配,因征收的地较少而需分配的成员多,好多都是将安置指标转让给了他人。若征收中无集体的山地林地或实测面积与证载面积出入不大,无集体的安置指标,自然也不能对有户口而无地的人员进行安置。
(3)因土地征收衍生的集体收益分配需视分配方案而定。这种情况和上列第二条差不多。实际操作中,大多是按一定比例纳入分配(比如有户口有地的分配系数为1,有户口无地的系数可能为0.5,具体多少需按通过的方案执行)。但也有可能不纳入分配,这主要是涉及实测面积超过承包证面积部分极少或不涉及集体的山地、林地,集体组织基本无收益或收益太少,以及在一些城市拓展区或园区发展区,因出嫁女一般不会迁出户口,社里早就通过社员大会确定无承包地的不参与集体收益的分配,并已执行多年。
(三)户口已迁出但有承包地的出嫁女会获得部分补偿。因户口已迁出,已不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但因土地承包政策不变而有承包地,获得的补偿主要就是在本人承包地上的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以及按规定享受土地征收安置指标(可以在本社内转让)、按社员共同确定的方案按比例(各地各社具体情况不一致,无统一的方案)享受因土地征收而衍生的集体收益。
(四)户口已迁出又无承包地的出嫁女,不会有土地征收的补偿。因不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又无土地,土地征收已与该外嫁女无关,无法进行补偿。
二、农房拆迁方面。这是跟“房”相关,无“房”就无从谈起。与“房”相关的补偿有房屋主体补偿款、宅基地范围内地上构(附)着物补偿、住房安置、搬迁搬家费等及奖励。出嫁女在农房拆迁补偿方面与户口是否迁出无直接有关系,主要根据是否为住房安置对象,可能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出嫁女是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一家的家庭成员,属于住房安置对象,至少应享受住房安置补偿。由于户口未迁出,房屋产权人为其父母,该出嫁女就是该农房拆迁户的家庭成员,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对每个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如还建房、货币安置款),该出嫁女应享受属于她自己的那一部分;至于补偿的房屋主体补偿款、宅基地范围内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搬迁搬家费等及奖励,主要取决于父母如何分配给自己的家庭成员。
(二)出嫁女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应享受相应的拆迁补偿。这种情况还不少,主要是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按《继承法》的规定,除父母在世时已通过法定的遗嘱明确出嫁女不能继承房产外,外嫁女按规定可以继承父母房产中自己应得的份额,并能按程序进行确权。这种情况下,出嫁女有父母遗留下来的房屋的部分产权,自然应按其份额可享受房屋主体补偿款、宅基地范围内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搬迁搬家费等及奖励,并能享受住房安置。
综上所述,出嫁女是否分得征地和拆迁补偿款的情况比较复杂,与其是否有承包地、户口是否迁出、是否是农房被拆迁户的家庭成员或是否拥有被拆迁农房的产权相关,涉及土地征收的一些补偿还与社员共同形成的分配处置方案相关。当然,对于出嫁女应享受的补偿,出嫁女是否主动留一部分给父母或其他兄弟姐妹,因地因人不尽相同,笔者这里出嫁女大多是选择享受住房安置补偿,不太过于较真土地的相关补偿及农房的其他补偿,所以因拆迁兄弟姐妹间发生较大矛盾的也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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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关于拆迁补偿款,出嫁的女儿是否应得一部分呢?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什么是外嫁女?外嫁女是指嫁给了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男子,户口未迁出原来村集体的妇女。
在遇到拆迁分配时,外嫁女能否分的拆迁款,关键看是否其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由于集体成员身份确定的复杂性,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全国性的统一法规。针对这一难题,我国农业农村部曾提出五点原则:一是尊重历史,承认现实;二是权利义务对等;三是标准一致,不能搞双重标准;四是程序公开,民主决定;五是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同时,《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基本原则: 1、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2、户口登记在出嫁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3、出嫁后在其他经济组织不享有土地和房屋相关权利。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出嫁女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权利,有权利分拆迁补偿款。
但是农村情况比较复杂,存在重男轻女思想,认为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对外嫁女的情况要区别对待。
一种是嫁农女,户籍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配偶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当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利分拆迁补偿款;二是嫁城女,若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则视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拆迁分配资格。三是离婚、丧偶的嫁农女,户口在认定基准日前迁回本村生活,在其他村组没有享受拆迁补偿,则能够获得拆迁赔偿。
当然,外嫁女能否获得拆迁补偿款,还要考虑补偿方式的差异,如果采取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补偿,出嫁女一般都不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基本不可能获得村上的拆迁补偿款。但是既然是产权置换赔偿,赔偿资金总额如何分配?就由户主决定或者家庭成员自己协商解决,这属于家庭内部财产再分配,只要产权置换的安置房可以货币化,且家庭情况允许,户主可以适当给嫁出去的女儿一部分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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