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司法鉴定报告是法官判案的唯一标准吗?
证据,鉴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报告是法官判案的唯一标准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司法鉴定报告是法官判案的唯一标准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司法鉴定报告在三大诉讼法中的法定名称都是“鉴定意见”,也就是说这属于一种意见,因此从名称也可以看出不能作为唯一标准。
二、由于三大诉讼法的证据种类中都有“鉴定意见”,所以就说一下我国诉讼法中判案的标准:
1.法官判案确实有唯一的标准,都规定在三大诉讼法的“总则”部分,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应的法院判决都必须遵守这个标准,所以民事诉讼法中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诉讼法中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刑事诉讼法中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事实为根据”,在民事诉讼法中叫“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行政诉讼法中叫“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刑事诉讼法中叫“定案的根据”,在三大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统一叫“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用词有差异,但是意思是一样的,都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那么以什么标准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呢?三大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都明确一个标准: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也就是说,光有证据还不行,必须是“查证属实”的证据,即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
3.那那些属于证据呢?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八类证据,而鉴定意见只是其中一种。
4.就算八种证据都有了,还要根据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综合的判断认定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比如《民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因此,鉴定意见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后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之一。
三、鉴定意见由于是通过一定程序、标准进行鉴定后,由鉴定人作出的主观判断,因此受鉴定程序、鉴定标准、鉴定人经验等因素的影响,所以有可能出现一定的偏差。基于这个缺陷,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法官也不敢仅仅依据鉴定意见作出判决。
另外还可以通过证据种类和规则进行分析,限于太过专业和复杂,就不赘述。
综上所述:鉴定意见只是一种证据,不论在哪类诉讼中,基本都必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判后认定案件事实,然后再结合法律进行判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当然不是。鉴定报告作为证据,在诉讼法中的准确名称是鉴定意见。顾名思义,其属于专家意见。
从广义上,证据分为人证和物证。由于物证本身不会说话,需要通过鉴定等发挥作用,比如指纹鉴定、DNA鉴定等,鉴定意见作为一项证据由此而生。可见,鉴定意见依附于物证而存在。
法官判案,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而非仅仅依靠某一证据。由于鉴定意见通常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比如目击证人等)情况下,间接证据要形成证据链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因此,鉴定意见并不能独立发挥作用。
不可否认,鉴定意见在很多案件中有着重要作用。但作为专家意见,其也有可能出错。并且,即便DNA这样科学性强的证据,也可能因检材污染等原因而不可靠。这也导致,如果法院仅仅依靠鉴定意见判案,将存在极大的风险。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鉴定造假不稀奇啊!鉴定结论只是8个证据情形之一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一点,司法鉴定报告是一份证据,而不是标准,所有的案子最后的判决都是依据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来做出的。原被告只是在做两件事,谁能拿出这个案子对自己有利的关联证据,谁的证据效力高。
我打官司经常看到有的人举出一堆证据,很多是跟本案无关,还有的甚至是在帮对方忙!回到这个问题,司法鉴定报告在证据效力中算是很高等的了,但也绝不是无敌的。至少以下三个情况有翻盘的可能,第一,报告本身存在重大的评测程序或技术漏洞被你抓到,第二,报告依据的事实与现实严重不符,第三,有政府给你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这就像对付一个练了铁布衫的高手,在有限的对战时间内(诉讼期间)要么找到他的气门,要么找到一个绝世高手,否则自己只能凶多吉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司法鉴定是证据,不是标准,只有法律才是标准。司法鉴定报告也不是唯一的证据,所有能够证明案件真相的载体,都是证据,具体罗列为八类,司法鉴定只是其中一种。法庭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对所有证据逐一质证,就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据来源)进行审查。排除矛盾证据和非法证据后,如果只剩有一个证据,孤证不立,不能认定。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