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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常某殴打老师事件中帮忙录视频的人你怎么看?
老师,视频,的人对于常某殴打老师事件中帮忙录视频的人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近日河南洛阳一则男子常某抽老师耳光的新闻引爆了舆论,事件的经过是一男子无缘无故在路上拦住老师的摩托车,并且抽打老师耳光。该男子常某声称自己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这名老师在二十多年前体罚过自己。在被殴打的过程中,已经五十多岁的老师张某根本不敢反抗年轻力壮的常某,并且还不住的向常某道歉。事情曝光之后,常某向媒体表示,自己读书的时候,这位老师经常对自己进行暴力殴打,甚至是用脚踹头部。面对这样的体罚,常某无处声张,只能向学校领导汇报被体罚的事情,哪知事情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在这之后,张某对自己的体罚反而更加严重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常某殴打老师,表面上看起来是路遇,是偶然事件。但从殴打老师的地点看,是张老师上下班的必经之路,所以是对张老师的一次伏击战,是有预谋的恶意报复,如果视频是路人所录,也就是正义的,随机的,可是录视频者是常某指使的,为常某宣扬暴力辱师服务的。常某实施的是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有起码常识的公民都应该知道。可是录视频者依然伙同常某实施犯罪。常某是主犯,录视频者是从犯。而且视频传播于网络是对社会公德,社会秩序,国家法律的公然挑衅,对社会教师职业的亵渎,对公民人身权利,名誉权利的大冒犯。是对教师法规的践踏,为了警示不法分子,弘扬正气,必须严厉惩罚两名犯罪分子。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常某自称“偶遇”老师,先把车停下,安排好同伴拍摄视频,然后老师又“恰好”经过这里,这是偶遇?这是蹲点!又说“因没钱没权才被打”,二十年前的农村,有几个是有钱有权的?这不是扯淡吗?又说拍视频给女儿看,难道刘强东在美国那事也拍视频给女儿看?把犯罪过程拍下来给女儿看,呵呵,侮辱人民的智商,谎话连篇。听老一辈讲过:上等人,不打自成人;中等人,打骂才成人;下等人,打骂也成不了人。不怕君子报仇,就怕小人记恨。人渣再怎么教育也是人渣。相信君子报仇的是脑子进水了。于情于理于法,严惩常某!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常某不是自卫,他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拍视频者应是常某的同伙,本该明辨是非制止常某,却成为常某的帮凶,可见他也是一个无脑小儿,顽劣之徒,趋炎附势之辈,当属共犯。
如果视频为他上传,则严重侮辱他人人格,彻底摧毁公序良俗,无知胆大妄为,挑战国家法律,罪孽不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恶必办,帮凶必究——“20年后拦路打老师”的摄像者潘某也涉嫌违法
“20年后拦路打老师”事件,已经过去了快半年了。
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半年的时间,对于常某和被殴打的老师张某,都是煎熬。常某打了自己的老师,相当于“欺师灭祖”,是为传统文化所不容的!当然,也是于法不容的——所以,目前,常某已经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相信,司法部门,会对这个案子,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被打的张某,也很煎熬。一个老师,被自己的学生打,几个月,我想,他应该都会从噩梦中醒来。特别是视频被传到网上之后,数以亿计的人,反复“观摩”——任谁,也难以接受!
而在某种程度上,施暴者常某,可能受了20年的痛苦的煎熬——这些,有老师当年体罚造成的(如果属实),也有自己,未能解开心结的原因,或许,还会有其他的吧——至于常某自己知道了!
但还有一个人,没事人一样,对着记者,侃侃而谈!这个人就是潘某——拍摄这段视频的人!
我们来看媒体的报道:
邻居潘洪(化名)告诉澎湃新闻,他已不记得帮常浩拍摄“打张某”的视频是在农历6月初(阳历7月)的哪一天了。
潘洪回忆,当时他和常浩正拿手机看钓鱼的视频,这时一名身着短袖、牛仔短裤的谢顶中年男子骑电瓶车而来。“我好像看见曾经打我那个老师了。”常浩将手机交给潘洪,说如果真是那个老师,就录视频。说完这些,常浩往骑电瓶车男子方向走了几步,又转过身来问“开始录了吗”,似乎确认了该男子的身份。
当时拿手机拍摄的潘洪称,张某当时似乎有点“懵”,面对突如其来的耳光,也不怎么拿手去挡,有时会轻抚常浩手臂,叫他“兄弟”,说“消消气”,“我给你道歉”“以前年轻气盛”。潘洪和后来赶到的他们的另一个朋友向澎湃新闻证实,过程中,镜头外的潘洪多次劝说常浩“差不多了”,……
根据媒体报道潘某的描述,在这起事件中,至少有几点,我们可以证实:
1.潘某是视频的录制者——如果没有录制这段视频,就不会有后面的上传,也就不会对被打者造成更严重的伤害!
2.潘某没有尽到劝阻的义务——在常某产生想要打张某的时候,潘某应该劝阻,在法律上,叫做“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可以视为过失!
3.潘某客观上起到了威慑作用——被殴打的张某,毫无反抗,甚至都没有逃跑。其实,人遇到危险,本能应该是逃跑。但由于潘某正在持手机录像,张某应该判断为这是与常某一伙的。从视频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出,潘某的位置,应该就在张某可能逃跑的方向!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潘某,毫无疑问应该是常某的帮助者!基于以上三点,个人以为,潘某在整起事件之中,既没有尽到应该尽到的义务,放任事件发生,又客观上起到了帮凶的作用,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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