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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如何进行防控?
猪瘟,非洲,疫情非洲猪瘟如何进行防控?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兽医局。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判定为非洲猪瘟疫情时,应立即报告农业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省级人民政府。
3.2 疫情确认
农业部兽医局根据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非洲猪瘟疫情。
四、疫情处置
4.1 临床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
4.1.1 接到报告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初步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应及时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应立即将疑似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复核和确诊。
4.1.2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见附件2)。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4.2.1.1 疫点:发病家猪或野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4.2.1.2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4.2.1.3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4.2.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2.3 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4.2.3.1 扑杀并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2.3.2 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2.3.3 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2)。
4.2.3.4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2.4 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4.2.4.1 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见附件2)。
4.2.4.2 扑杀并销毁疫区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2.4.3 对猪舍、用具及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4.2.4.4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2.4.5 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4.2.5 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4.2.5.1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相关产品调入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4.2.5.2 关闭生猪交易市场。
4.2.5.3 对生猪养殖场、屠宰场进行全面监测和感染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2.6 野生动物控制
应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猪与人工饲养的猪接触。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4.2.7 虫媒控制
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
4.2.8 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猪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2.9 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输出地猪群和接触猪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2.10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猪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4.2.11 处理记录
对疫情处理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
五、防范措施
5.1 边境防控
各边境省份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与发生过非洲猪瘟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接壤省份的相关县市,边境线50公里范围内,以及国际空、海港所在城市的机场和港口周边10公里范围内禁止生猪放养。严禁进口非洲猪瘟疫情国家和地区的猪、野猪及相关产品。
5.2 饲养管理
5.2.1 生猪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
5.2.2 养猪场(户)应提高场所生物安全水平,采取措施避免家养猪群与野猪、钝缘软蜱的接触。
5.2.3 严禁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或餐余垃圾饲喂生猪。
5.3 日常监测
充分发挥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的作用,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监测。加强与林业等有关部门合作,做好野猪和媒介昆虫的调查监测,摸清底数,为非洲猪瘟风险评估提供依据。
5.4 出入境检疫监管
各地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边防等有关部门协作,加强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配合有关部门,严禁进口来自非洲猪瘟疫情国家和地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并加强对国际航行运输工具、国际邮件、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检疫,对非法入境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及时销毁处理。
5.5 宣传培训
广泛宣传非洲猪瘟防范知识和防控政策,增强进出境旅客和相关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加强基层技术人员培训,提高非洲猪瘟的诊断能力和水平,尤其是提高非洲猪瘟和古典猪瘟等疫病的鉴别诊断水平,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疑似疫情,消除疫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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