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12岁女孩乘公交被性侵怀孕真相曝光:女孩与网友发生关系导致怀孕,你怎么看?
孩子,幼女,女孩12岁女孩乘公交被性侵怀孕真相曝光:女孩与网友发生关系导致怀孕,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近日,一则长沙12岁女孩被尾随强奸消息引关注,17日晚,@长沙警事,通报:12岁的受害人与网友发展为男女朋友,在与对方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怀孕,因害怕责骂编造 “在公交车上遭遇诱骗后被强奸”的谎言……对此你怎么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2岁!孩子的妈妈是干什么呢?中国的性教育问题,该提上一个新的高度了。留守儿童,问题儿童,都是性启蒙的重灾区,就算是一般家庭,父母的难以启齿也造成了性侵害的隐患!社会的大问题,希望引起重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大家都说是性教育的问题!除了这个,我认为国家对相关刑事,民事法律法规条例等等的推广科普太少了,基本上是没有!这也是原因之一!
性教育问题,我就不多谈,大家说的都有道理!我相信80后的父母对孩子的性教育会比70一代要好的多!
我单说下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上至90岁老人,下至10岁左右孩子都会知道!
但是涉及到刑事犯罪呢?又有多少人知道生活中哪些行为会涉及到刑事犯罪,一旦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对人的一生会有多大的影响,又有多少人知道?
举个例子:
11月11日下午3点30分,乘客张某黛(女,22岁,河北人)携带内藏一把长约10厘米水果刀的背包欲乘坐地铁,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告知其行为已涉嫌扰乱车站治安秩序。张某黛拒不服从民警的警告提示,在民警依法传唤到到警务室过程中,拒不配合,并从包里掏出刀具,猛力摔在安检机上、又反弹到地上。为防止情绪失控的张某黛拿刀滋事,民警迅速控制刀具。
据调查得知,女子是当地某高校的大三学生,今年22岁。对于自己携刀具乘地铁,还殴打民警,张某很不在意。民警问及“有想过这么做的后果吗?”张某表示“最多就关15天,人生总要有第一次的尝试!”
11月12日, 张某黛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公交总队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表明你违反了我国的刑事法,那么就将表明你已经在犯罪了。而且在刑事犯罪后被拘留这种情况一定会被记录下来,不仅在公安网络中有记载,你的档案中也会留下记录,对以后升学,考各种职称,进入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等都会有影响,并非一句人生总要有第一次尝试就能简单带过的!
一个堂堂大学生竟然完全不知道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的区别!天真的以为关个15天就完了,以为和醉驾一样无所谓!
你还能指望十几岁的孩子能知道什么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2]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另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3]
法律知识不是我擅长的领域,但是我知道中国从小就有生理卫生课,但没有法律知识科普课!而且很多成年人都不知道《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等里面和你息息相通的内容!
你知道有哪些情况下你主动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存在防卫过当么?
你知道合同里面写着“由乙方承担一切安全后果和责任”是不合法的么?
你知道企业招聘你说试用期6个月是合法的么?试用期不跟你买社保是合法的么?
如果你不知道,你该去学习学习法律知识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2岁女孩乘公交被性侵怀孕真相,奸淫幼女不知者无罪?》
近日,颇受众人关注的“女孩乘公交被性侵怀孕”的案件终于真相大白。
该案是一名12岁的未成年少女,与一名19岁的男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之后线下面基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双方多次发生性行为,导致这名12岁的未成年少女怀孕。该少女怕父母责骂,就刻印隐瞒真相,编造“在公交车上遭遇诱骗后被强奸”的谎言。
此事件本该到此就算落下帷幕,之后的判罚则是司法系统的事了。
不过近年来,网上一直流传着这么一个说法,“在不知道女方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认定为犯罪。”也就是所谓的不知者无罪,那么这个说法是否有依据呢?(没耐心可以直接翻到文末看结论……)
通过网络搜索,发现在网络上关于这个说法的信息还不少。
点进那条“答案让你涨姿势”的信息。
看该帖的发帖时间,是今年5月份的帖子。同时该帖还补充相应的法律依据。
在某个法律咨询的网站,也有人提出此类咨询。有律师对此做出回复,而且还是精选优质答案。看问题的提出时间也是今年5月份。
还有一个事例:
某市一名女性向媒体爆料,自己上初中的女儿在2014年底被一名37岁的男子强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犯罪嫌疑人被刑拘,但随后检察机关以“不能判断犯罪嫌疑人明知受害人年龄”等理由未批准逮捕。随后,该市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向记者表示,“学术上可能有争议,但作为基层司法机关,我们必须执行司法解释”。
看来各种信息都显示,根据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那么,对于这一条法律,你怎么看呢?
上一篇:软件开发行业的就业前景怎么样?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