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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土地能否被征用?有哪些相关依据?
土地,房屋,规定农民集体土地能否被征用?有哪些相关依据?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各地方的规定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可知贵州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实际损失价值补偿。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可知山东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被征用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可知黑龙江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是根据实际损失价值补偿。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可知湖北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参照市场价格,即按照正常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补偿。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五)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可知安徽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如何知道具体补偿标准?
那么,我们如何查到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最通俗易懂的办法是: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户口薄和宅基地证或者房产证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自己在集体土地拥有房屋的其他证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其他问题
已经征收未补偿安置情况,如何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可知,征地批文已将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但未实施征收行为。后来政府又实施征收行为,原则上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予以补偿。
2017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有哪些规定?由于很多地方还没有出台新政策,因此,大部分地区仍然沿用之前的标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感谢您对北京得众法律咨询的关注,专业的法律维权团队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很高兴能为您解答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可以被征用,前提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主体:政府部门,补偿:谁使用谁补偿原则。
相关依据:
《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进一步加以明确:“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根本改变,不存在土地返还的问题。而土地征用并不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因国家征用行为而消灭,只是土地使用权有条件的发生改变,但这种改变只是暂时的,被征用的土地使用完毕,还应当及时返还。因此,同土地征收相比,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是较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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