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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男生被老师强行理光头后跳楼,青春期的孩子如何对待?
孩子,老师,学生15岁男生被老师强行理光头后跳楼,青春期的孩子如何对待?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近日,一篇名为《15岁初中学生被老师理光头,十天未上学跳楼自杀》的文章在网上引发热议。西安初三学生毕小李(化名)因为被班主任带去理了光头,孩子拒绝上学,10天后跳楼身亡。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觉得这个事情值得推敲,孩子虽然死了,但是导致孩子最终死亡的诱因必须要弄明白。这事看标题觉得老师非常可恨,但真实的原因是怎样的,这个必须说出来,题主有误导他人的嫌疑。
15岁男生被老师强行理光头?
这怎么跟我在网络上看到的消息不同啊,据说班主任是征得家长和毕某同意后,陪毕某去理发店理发,理的是平头,不是光头。也就是说这个所谓的强行理光头是站不住脚的,这也很好取证啊,直接去理发的地点问一下就能得到答案啊。不知道为什么会传出两个说法。
强行理光头后跳楼?
这有些蹊跷,是理完光头后就跳楼,还是过了很久跳楼,虽然毕某的死很遗憾,但这个事情上逻辑说不通啊。一会儿说是平头,一会儿说是光头,然后毕某生前发的空间动态虽然对光头有抵触情绪,但还真的看不住有要跳楼的自杀倾向。而且从时间上来看,我上学那会儿基本上是20-30天理一次发,头发会从卡尺的程度涨到3寸长左右,那这10天里,毕某的头发肯定也长出来不少,这个所谓的理光头后跳楼从何说起?
(上图是能证明老师带毕某去理发理光头的证据)
之后,据说死者毕某的老师林某在毕某不上学这段时间还做过家访,家访过程中一片和谐,而死者毕某当时还表示过曾与家里发生过口角。
(上图为老师与毕某家长的微信交流图)
而且据网络消息,剃光头时间为10月22日,家访时间是10约29日,而跳楼时间是11月2日,这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谁也说不清楚。所以光凭借家属和网络上的一篇文章就确定这件事,是不是有些缺少说服力?
据说毕某自杀后,其亲属曾去学校交涉,要求学校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我想问一嘴,这个承担责任是指什么?而且据死者毕某的父母反应,一直不知道班主任为什么一定要带毕某去理光头,这一点我觉得跟之前的微信截图有冲突。至于孰是孰非就是赢了又怎样?毕某已经死了,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邀请!十五岁的孩子不小了,所谓家有家法,校有校规,孩子留的什么样的发型被老师带去理发,不得而知,描述没有说清楚a,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学校是教学育人的学堂,家长是配合学校共同培养好自己的孩子责任,这个问题不能怪罪于老师吧,家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你的监护责任在哪里去了,学生的发型还得老师带去理发,找找自己的原因吧,个人观点,回答的不完整请多多包涵!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多大点事,跳楼!太娇惯孩子了,走上社会会有更多的挫折和困难怎么办?天天跳楼也不行啊,命就一条,跳一次机会就没了,这种孩子家庭教育有问题,难成大才!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最新的说法是教师在带孩子理发时曾征得家长和孩子同意,且理的是平头,不是光头,且不说这种说法是否符合逻辑(从事发后孩子的激烈反应可以推断,他的“同意”是不情愿的,或至少是很快反悔了的),关键是这位教师凭什么觉得自己有权力、甚至有义务强迫学生理一个自己看着顺眼的发型?
我们先来看看教育部2015年8月20日印发的《中小学生守则》:
中小学生守则
1.爱党爱国爱人民。了解党史国情,珍视国家荣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好学多问肯钻研。上课专心听讲,积极发表见解,乐于科学探索,养成阅读习惯。
3.勤劳笃行乐奉献。自己事自己做,主动分担家务,参与劳动实践,热心志愿服务。
4.明礼守法讲美德。遵守国法校纪,自觉礼让排队,保持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
5.孝亲尊师善待人。孝父母敬师长,爱集体助同学,虚心接受批评,学会合作共处。
6.诚实守信有担当。保持言行一致,不说谎不作弊,借东西及时还,做到知错就改。
7.自强自律健身心。坚持锻炼身体,乐观开朗向上,不吸烟不喝酒,文明绿色上网。
8.珍爱生命保安全。红灯停绿灯行,防溺水不玩火,会自护懂求救,坚决远离毒品。
9.勤俭节约护家园。不比吃喝穿戴,爱惜花草树木,节粮节水节电,低碳环保生活。
这里面有“男生应该剃光头,否则至少剃平头”一条么?没有吧?
既然没有,那么这位教师强迫学生剃头的做法就不能被视作职务行为或纪律、规则要求,而只能被视作这位教师的个人取向和意志,是将个人取向、意志强加给学生,并罔顾学生个人意志、感受,攘夺学生的自由自主,如果这种行为被证明导致了严重后果,他当然需要为此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
这位学生是否还有其它问题、学生家长借此要求学校作出巨额补偿是否属实、补偿要求是否合理,都需要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基础上作出论断,也都是可以商榷的,但仅就“教师迫使学生改变发型”(“带孩子理发”已不仅仅是“迫使”了)而论,这位教师的做法是极为不妥的——在其职责范围内,他是老师,对方是学生;但在此之外,他们都是平等的人,他无权超越学生守则,强迫学生照他的喜好去生活和改变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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