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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交车上有乘客抢夺司机方向盘,被人揍了,打人者应负法律责任吗?
乘客,司机,方向盘如果公交车上有乘客抢夺司机方向盘,被人揍了,打人者应负法律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为什么社会风气竟然沦落至此呢?为什么见义勇为式的主动攻击行为,竟要面临刑法234条伤害罪的指控(相对于防卫过当,见义勇为者更难以在刑法234条中寻找到法定从轻情节)?为什么警察执法,面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伤亡,一样逃不脱刑法234条的刑事追究呢(即便全国人大通过了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不受法律追究的规定,但因刑法234条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就如同全国人大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一样,所有与刑法234条有冲突的普通条款,都会变成僵尸条款)?
我国刑法第234条关于伤害罪法定构成要件的规定,明显是不论过程唯结果至上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判标准不应仅着重于行为客体具体客观存在事实的改变情况(亦即人体损伤程度),更应多加关注伤害行为实施过程中的情节(是合法正当性的排除犯罪事由,还是需要严加惩戒的、民愤极大的挑衅性恶劣事由),确定伤害罪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评价体系,由于目前刑法第234条中明确规定人体损伤的重伤程度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处罚事由,必然在理论和实践中造成了在伤害罪认定过程中,以人体损伤程度(客观事实判断)的轻重取代社会危害性的轻重(法律价值评价)的情况出现!
以人体损伤程度轻重取代具体伤害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思维定势,尽管在今年“昆山砍人遭反杀事件”中,因全国民众的广泛关注和强烈不满,最终促使了昆山检察机关的超常规式扭转,但是,此种符合民众基本判断的做法却也要面临违反刑法234条基本规定的指责!
因此,对于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和警察执法等排除犯罪事由来说,不从立法层面改变以损伤程度(含死亡后果)判断社会危害性的思维定势,是无法撼动合法、正当、受普通法鼓励和豁免责任的主动攻击行为,反而不得不面临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现状的!
综上所述,特倡议有识之士共同推进刑法第234条的修改:删除目前伤害罪认定中,将人体损伤的重伤程度当做加重处罚事由的规定;要将伤害行为情节的恶劣严重性,明确为伤害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认为最好还是不要动手的好。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追贼案,贼撞车 死了,追贼的要赔偿,近几天的反杀二哥被判六年等等案例,都给想见义勇为的人敲响了警钟,千万不要出手!千万不能动手!除非你家有切糕工厂,还开好几个矿........做好人、做好事成本太高了,扶个人都要被讹,除非你在摄像头下或者有一对的人帮你作证,否则你无法举证的话,法院会认定你就是当事人。遇到重庆公交案最好的办法就是,车上的乘客跑到司机附近,形成个人墙互住司机,然后保护司机安全停车,然后报警处理,至于是批评教育、拘留、还是判刑,那就交给司法机关来处理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在我看来公交车上有乘客抢夺司机方向盘被人殴打不应负责任,还应该表彰这种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义举!重庆大巴车坠江重大伤亡事故就是因为乘客刘某抢夺司机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撞断中间护栏,撞向正常行驶小车坠江,连同刘某本以及司机还有十五人遇难,好多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悲剧太惨痛!如果刘某不要那么任性,其他顾客能有人挺身而出劝解阻止刘某对司机的不当言行,惨祸一定会避免,所有人都会平安回家!教训深刻,值得深思!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是个真实的例子,一个女的在站台等车,也是夜里,车过来了也不用手或者做出坐车的表示,车过去了她又拦车,车停下也有点距离,等他上车,上车后这个女的是用尽各种骂,司机解释没用就是骂,乘客扇了她几耳光跺几脚,她报警说司机与打她的人一伙的,司机被公司停工,真不明白司机何错,要是有见义勇为的司机是不是拦着见义勇为的免的有同伙的嫌疑。真的希望文明素质提高对于纠缠谩骂妨碍公交车安全的公司要挺起腰维护司机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危害公交车安全的行为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打的轻了是英雄,打的很了是罪犯,管是不管很难决定,有人抢包,见义人出来帮助撵上,那抢犯手里有刀,斗了有几分钟,众人合着把他制服,筹警察过来一看,问了情况,问是谁把人打成这样,有一老头说了,抢人包追上他了,他用刀来砍人,这打他轻了他危及众人生命,制服了就等警察来,警察光问谁打的,是用什么制服的就有谁,,人一下都散了,都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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