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公立小学初中开除学生,符合义务教育法吗?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公立小学初中开除学生,符合义务教育法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公立小学初中开除学生,符合义务教育法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目前公立小学、初中(严格地说是义务教育学校)还没这操作吧?!这明显不符合义务教育法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我想,是不是某些学生还没办学籍,还不算正式学生,是借读。
或者,某些学生在学校违纪太多,暂时由家长领回家去,加强教育一段时间。特别是某些学生在学校欺凌弱小同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甚至家长还背后撑腰。曾经有个初三学生,原先一直较坏,家长也有点溺爱(偶尔还会来学校找麻烦)。这两学生基本在“有恃无恐”模式中结束了初中学习。
高中自然没考上,但家里通过关系出钱为他买了高中。但读了不到半年,就被高中劝退了。
其实,对于“义务教育学校不能开除或劝退学生”的说法,我至今还是持不同意见。一所学校每年难免都会出一二个道德较败坏、损人不利己的学生,如果学校没权开除或劝退他,只会让其变本加厉、肆无忌惮。
我个人意见,大家可以各抒己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想都不要想,学校这样做肯定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可是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之后,学生的家长不一定有说理的地方,因为这个事情太特殊了。
其实您所反映的开除可能不太准确,我觉得很多情况下学校的校规可能会让孩子回家反思,回家反思的原因主要在于学校里的一些严格规定,可能是您的孩子违反了学校的严格规定,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影响了其他的孩子正常的学习。
出现这种情形下,我觉得家长首先应当反思的是自己的教育方式,自己的孩子的行为是否得当,而不应当是为了满足自己家庭的需求,而把整个学校教育或者其他的孩子的学习状态放在一边,不加考虑。
现在的学校管理非常严格,同时学校的老师在管理上面也非常的无奈,一些孩子已让自己学习了一点法律,他们所学的法律只有一门法律,那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这些孩子在学校里有可能会做坏事,当然有可能也会影响其他人,严重程度各不相同,但是有一个特点就是违反了学校的规定,学校有可能会做出在家反思的决定,反思的时间一般是一周或两周。
所以说这件事情的背后,家长一定要反思自己,反思自己的孩子的行为,而不是单纯的去追究学校的责任,即使你追求成功了,您的孩子在学校里如果还是原来的样子,可能仍然是不受待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记得我中学的时候,我们班里面转来了一位转校生,当时已经临近中考,在这个时候转学,大家应该都知道,无异于自杀式中考吧。
之后的一次重新排座位那位新转来的男孩子被分到我的座位后面,他大多数时候都沉默寡言,也不会主动参与到讨论问题当中,所以我们之间只能算是陌生的同学关系,直到偶然一次宿舍夜晚卧谈会时,我听到同宿舍的一位同学说,那个男孩子是因为成绩的原因被他们学校开除后才转来这个学校的。
可能是因为年纪小懵懂不知吧,那个时候只是小小的不可思议了一下,又小小的原来如此了一下,就很快把这件事放在了脑后,现在仔细想来,那个被自己学校临危抛弃的男孩子在陌生的地方的每个黑夜中内心的孤独和迷茫,该是有多深。
因为当时我所在的中学是所公立中学,学校并不能明目张胆的做开除学生的事情,但是在不久之后,有一些学生开始被班主任找去谈心,有一些人回来后就给家里打了电话,收拾了行李离开了这里——他们静悄悄地离开,没有人知道他们心里面到底想的是什么。
后来我才知道,有些公立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在中考前都会有“劝退”这个步骤,而文初那个转学过来的男孩子,他以前所在的私立中学则简单粗暴的多,直接开除。
我们没有办法站在法律的制高点上去批判那些私立学校的所作所为,毕竟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在选择私立学校之前家长应该就提前想到了这种情况,那么接下来我们谈谈公立学校。
先不谈公立学校的劝退,也不说高中学校的各种制度,只说在九年义务教育覆盖下的小学和初中教育——你们在小学或者初中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过被开除的情况?你们觉得这样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呢?
我去搜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中: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