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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声明或承诺该如何公证?
监护人,未成年人,公证员出售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声明或承诺该如何公证?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出售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声明或承诺该如何公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律师分析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未成年人分为八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应当由监护人予以监护,由监护人代理其不能单独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针对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因其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实施,结合“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除非监护人可以证明处分房产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可以处分被监护人房产,故此类公证在法律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较难以实现;
第二,针对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可以单独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一般来说出售房产如此重大的事项,普遍认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仍需监护人代理或者追认,故同于第一种情况,实际中公证员亦很难把握出售房产是否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一般此类公证亦难以实现;
第三,针对已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因法律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权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在向公证员出示“未成年人可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据,可由未成年人自行处分,此类的声明或者承诺亦可以办理,但公证员在审查前述证据时,审查标准是比较难把握的。
故,综上,此类公证能否作出取决于公证员对于证据审查标准的把握,本人认为此类证据审查标准不一,难以把握,公证风险较大,但因不存在法律规定层面的障碍,不排除可以公证的情况,关于证据的把握可以具体向当地公证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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