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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的人,经过调查证明无罪,能要求拘留期间的损失补偿吗?
拘留,国家赔偿,无罪被刑事拘留的人,经过调查证明无罪,能要求拘留期间的损失补偿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在中国,是可以得到补偿的。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我觉得这一点,我们国家还是很人性化的。在国外,是得不到赔偿的。他们一般不会刑事拘留,只会做笔录配合调查,然后照相,指纹收集,然后就释放了,严重的案件律师出面,交保释金,就予以释放了。给予法院出庭日期,你或是律师出面就可以了。当然,很多冤案,错案,警察也没有责任,因警察对有怀疑的任何事都可予以逮捕。因为法院是你洗清冤案的地方,但是耗时长,会让你一直顶着罪名,如刘东强案件流程也是如此。我在国外的一个朋友,邻居怀疑他们家的院子被我朋友的狗弄坏了,报警,警察走了流程,朋友正办移民,办不下来,因为官司没了,拖了很多年,官司赢了,但是也没有任何赔偿,他还花了很高的律师费,被折腾的精疲力竭。周立波的案子也是花了钱赢了官司,输了时间,输了名誉,也没有人赔偿。当然,国外也是个有钱人好办事的地方,就是想证明清白需要耗费很多的人力财力,也耗费你的时间。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能,刑事拘留属于案件侦查阶段为确保犯罪嫌疑人不逃逸,不继续为害社会,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在押人员以检察院批捕为分界线,一旦被逮捕,矛盾性质就起了变化,逮捕后被无罪释放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律上的补偿与赔偿的含义是不同的。一般而言不符合赔偿条件,也就不可能给予补偿,这里只解读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拘留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该不该赔偿得首先看看刑事拘留的定义: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从刑事拘留的定义不难看出,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并不需要有充分的犯罪证据,有“重大嫌疑”即可刑事拘留。没有充分的证据,当然不可能最终肯定要受到刑事处罚,变更强制措施或直接释放,也是很正常的。由定义就可以排除绝大部分的“赔偿”可能。
该不该赔偿还要看刑事拘留应具备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从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应具备的条件看,是不是又可排除了一大部分赔偿的可能?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错人是常事,但是这也不是“行使拘留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当然不赔;即便“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比如被盗物品,也不能确定就是该人自己盗窃的,也许别人存在在他处或从别人手里买来的呢;是否真“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仅是从“行使拘留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角判断得出的结论,并没有具体的标准…… 不一一叙述。
刑事拘留的定义、条件本身排除了大量的赔偿可能,剩下的赔偿可能就很少了。大体也就是: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比如本来刑事拘留是需要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才能拘留,但是却未经批准。但是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未经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拘留的法律文书就无法开具,没有法定的拘留文书,看守所不可能接受被拘留人。
二、“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的。拘留“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是严重的办案过错行为,办案人自己不会忘记期限问题,到了期限看守所也会提醒放人。
三、“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种情况说白了根本不可能出现。首先,如上所说“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不大可能,“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而且“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便没有可靠证据,怎么可能撤销案件呢?除非是被其他证据证明了的是假案。真是假案当然要撤销,但达到赔偿的条件还要具备“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这又大大减少了赔偿的概率。
四、最有可能获得赔偿的是“抓错”并“关错”了人。就是把张三当李四或者把张三当张四给抓了起来送看守所去了。“抓错”也可能会发生,“关错”可能就很小,因为“关”前有一条系列的内部程序要走,比如做笔录核对身份等。实务中,即便嫌疑人是双胞胎,抓错了并且关起来的,可能性也不大,除非老大主动顶替老二,或相反。而主动顶替造成的“抓错”、“关错”,责任不在“行使拘留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他自己的责任,当然也不会获得赔偿。
总之,被刑事拘留的人,经过调查证明无罪,要求拘留期间的损失补偿这事,还是别想了。“行使拘留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都是傻子,实务中也几乎没听说过有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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