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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为获安全感,要求签“财产都归自己,债务都归老公”的协议,你认为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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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老婆为获安全感,要求签“财产都归自己,债务都归老公”的协议,你认为合理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财产都归一方,债务都归另一方,这样的协议既有违常理,也不符合婚姻法。
事情经过:
浙江宁波裘女士和丈夫都是40岁出头的年纪,结婚已经10多年了。通过多年打拼,目前夫妻两人名下一共有4套商品房,房产证上写的都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每个人的份额都是50%。目前,其中两套房子还有200万的房贷没有还清。
裘女士和丈夫来宁波市信达公证处,显然是“有备而来”——提前在家拟好了协议,夫妻双方都已经签好名,裘女士明显是强势的一个,她一直催促着公证员:快给我们办公证手续吧,我们都是自愿的!
谁知这个自愿的理由是竟然是因男方出轨
面对丈夫的出轨,伤心气愤的裘女士虽然想离婚,但考虑到孩子,还是决定继续这段婚姻,但她的心里一直没有安全感。 于是裘女士提出,以自己需要更多财产方面的保障为由,双方就拟定了这份协议,裘女士希望以此让丈夫更忠诚,也希望自己能安心。
裘女士的丈夫也表示,我一直为出轨一事感到后悔,既然妻子有意原谅我,她的要求我自然也愿意让步。我知道协议对她有利。但我想只要不离婚,家还在,房子归谁都行。她安全感足了,大家以后也能好好过日子。
鲁南观点:
单从社会和人性的角度来看,夫妻双方的理由貌似"有理",这个"有理"的大前提是,在双方保证不离婚的情况下,财产和债务归谁都是一样的,都是共同的财产和共同债务。和婚前财产公证完全不一样。
话再说回来,既然不离婚,还有必要签这份协议吗?难道仅仅是裘女士给丈夫以后不再出轨的一个紧箍咒?或者是丈夫对以后不再出轨给妻子的一个承诺?
可一旦走到法律的台面上要求公正就不行了。
1,男方并不是心甘情愿地将房屋全部归女方,而是基于家庭存在婚姻能够维持的前提下作出的表示。
2,当这个婚姻维持前提一旦失去的话就另当别论了,因为夫妻财产协议不管婚姻是否持续都是生效的。
如果签下这份协议,不意味着妻子真能释怀,婚姻就一定能继续。如果财产都归了女方,女方又提出离婚,丈夫可能人财两空!
3,财产都归一方,债务都归另一方,这样的协议假如有一日上了法庭,是否判定有效也是存在争议的。
因为这份协议有违常理和法规,公证处并没给予公正。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邀答!
任何协议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及其相关规定,应该是合理的,并且有效的。但由于协议的约定会对协议双方的财产分配及其对外债务的偿还产生不同的后果。
首先,夫妻之间财产协议效力问题。夫妻财产协议,是指夫妻之间就部分或个别财产的处分所达成的协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给婚姻存续期间协议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但协议必须与夫妻双方人身或财产有密切关系,并且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其余法律规定不相冲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共债共签”下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一定标准。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区分标准为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三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你朋友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可见,虽然签了协议,如果是共同债务仍是还要共同偿还债务的。只是在偿还后,可以根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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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老婆为获安全感,要求签“财产都归自己,债务都归老公”的协议,你认为合理吗?
合理不合理的认定标准是‘’双方能够接受吗”?题主认为合理就签字认可,反之不签字不认可就行了,这样的问题有必要放在桌面上讨论吗?
如果题主问“这样的协议能够对抗第三人吗”?这样的问题才具有讨论的实质意义!题主想讨论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邀。依我看实在是不合理。你为了获得安全感这样做,如果签了协议你要求离婚,那对方的安全感在哪里?这不是自欺欺人吗?约束丈夫不能用过分的经济手段来作为紧箍咒,更应该多去沟通,讲道理,让他在没有紧箍咒的条件下去爱你和你的家人,那样岂不是更完美?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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