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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已认证但未申报抵扣,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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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发票已认证但未申报抵扣,应该如何处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增值税扣税凭证,应该在规定的抵扣期限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的次月申报期内进行抵扣处理。对于已经认证未进行抵扣的情况,除非符合有关规定的特殊事项,否则一律不能再进行抵扣。
一、认证及抵扣的期限规定
1、已经废止的180天认证期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期限是自凭证开具之日起180天,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进行抵扣。
本规定的文件依据是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在617号文中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617号文还进一步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因此,如果是已经认证但未进行抵扣的情况出现,根据这个文件的规定,是不能再进行抵扣的。
2、当前360天认证期限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7年第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在2017年11号公告中,明确对于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上述提及的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二、允许例外的客观情况
在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抵扣方面,国税总局也列示了一些允许存在的特殊情况,文件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1年第78号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允许继续抵扣的情形
根据这个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等各类增值税抵扣凭证,存在以下情况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继续申报抵扣: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
2、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78号公告列举的客观原因的。
(二)客观原因类型
78号公告中提及的客观原因类型有: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如何办理特殊原因抵扣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并符合上述提及的客观原因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扣手续。具体如下:
1、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的材料有:
(1)《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3)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
(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2、如何进行情况说明
办理特殊申报抵扣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
(1)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
(2)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3)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例如: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对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核实。
三、如何规避特殊事项的发生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管理尤为重要。当前很多企业往往注意了领用的发票及其开具的管理,大多忽视了扣税凭证的管理问题。
对企业而言,应该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和内控,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1、健全岗位及岗位职责
首先要设立完善的税务会计岗位或者其他企业财务内设岗位,专门负责发票等税务凭证相关的所有工作。同时,应该将管理覆盖到扣税凭证,从凭证管理登记、认证及抵扣登记等方面建立相应台账等辅助控制措施。
2、完善内控流程
流程化、制度化、标准化,才能尽量减少人的因素对日常工作的影响。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发票领用、发票开具、扣税凭证入账登记、扣税凭证认证、抵扣等事项,并建立审批机制,实现多环节多层级处理,从而规避此类问题的发生。
总之,如果企业已认证扣税凭证未进行抵扣,符合上述提及的各种特殊情形的,应积极准备相关资料,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处理,尽量将损失降低到最低。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岗位及流程制度,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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