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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师的收入合理吗?
建筑师,制度,个人中国建筑师的收入合理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中国建筑师的收入合理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有了执业制度会合理一些。
自2014年8月25日,住建部发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包括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就被纳入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中。在此后数年中,国家相继发布多份中央文件,继续强化完善“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尤其对于设计人员,国内多个省市先后开始取消施工图审查制度的举动,更是令其“雪上加霜”。
直到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全面取消施工图审,实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进一步明确设计人员的工程质量责任。这对“公司执业”管理制度下的建筑师群体,无异于压倒性的一根稻草,对建筑师行业发展造成了不小的恐慌。事实上,建筑师承担工程项目的终身质量责任自无不对,但其有着重要的前提条件,即是建筑师自身拥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责任,平衡对等。
在国内建筑市场环境下,建筑师群体都是在企业单位的管理制度约束下,实现市场执业。这样的执业模式下:
一方面,建筑师受管理地位、等级约束,无法充分发挥设计工作的独立与自主性,无论在设计规范、设计质量还是设计创新等方面,受干扰因素众多,难以取得理想成果,甚至出现质量问题;
另一方面,建筑师承担的质量终身责任,远远大过其在地位、权利与收入等方面的获取。就如设计院的建筑师,每年才拿十几、二十万的工资,本身设计工作无法独立自主,受大量管理因素干扰,却要一辈子承担上百万、上千万的质量赔偿责任,这显然是违背市场公平性原则的。
因此,在建筑师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当下,能否实现建筑师执业过程中的权利与责任对等,就成了影响建筑师行业发展的关键。从这一角度来说,推行国外发达国家的建筑师个人执业制度,摆脱企业单位的执业管理弊端,无疑是极具借鉴价值与意义的。
1、个人执业制度的价值与意义、保险风险评价发挥准入筛选作用
不同于国内建筑师依托于企业单位进行执业,国外发达国家大多建有建筑师个人执业制度,即由具有一定执业资格的专业建筑师设立或合伙设立的建筑设计事务所,承接市场业务,并对相应设计质量负责。
区别于国内建筑师执业模式下,依靠企业资质与资源开展市场业务,建筑师个人执业模式下,事务所更多的是依靠建筑师个人的专业能力与品牌,承接相应市场业务。这一方面避免了各种资质挂靠、造假问题,另一方面也更能发挥出建筑师个人的专业设计能力,无论对于工程质量、设计规范与创新,都有很大好处。
此外,建筑师个人执业模式下,设计责任与建筑师的个人名誉紧密相关,个体责任与企业责任统一,有利于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即便出现工程设计质量问题,在建筑师的地位、权利、收入都得到充分提升的条件下,实行建筑师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也不违背市场公平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师个人执业模式下,建筑师自身具备的专业能力、建筑设计事务所整体的管理与风险抵御能力,都尤为重要。因此,发展建筑师个人执业制度,在市场准入筛选与监管方面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体系。
国外建筑师个人执业制度发展成熟国家,无一例外,都不仅建有严格、完善的建筑师注册、培训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机关对建筑师个人执业模式的市场准入监管作用,还依托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化的准入筛选与管理约束作用。
如新加坡,保险公司对执业者的保险责任限额成为了建筑师承接业务的刚性约束。保险公司依靠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立具有权威性的风险评价体系,从而将对市场业务准入筛选的话语权,有效地传导到工程建设领域的产业链环节。
再如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私人设计事务所在开展相应市场业务前,都必须投保设计责任保险,因而保险公司对于事务所的风险评价至关重要,成为其承接相应市场业务的重要影响因素。
2、我国建筑师个人执业发展与风险保障建设
我国建筑师个人执业制度发展,始自于上世纪90年代。1993年,建设部印发《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是我国建筑师个人执业发展较早的政策依据。《办法》提出在深圳、广州两市率先试点私营设计事务所。随后试点范围更是进一步扩展到了全国各省级城市。
2000年末的全国勘察设计工作会议上,建设部副部长指出“设计事务所制有利于把责任和设计人员的信誉联系起来,有利于保证工程设计质量,责任主体明确,非常适合建筑设计的职业特性。”但同时也提出总量控制要求:150-200家,当时全国约有一万两千多家设计单位,多数为设计院。加之,对外开放后,国外大量设计事务所涌入国内市场,对国内设计事务所产生较大冲击,因此国内建筑师个人执业发展缓慢,依旧以设计院制度为主。
直到2016年11月,住建部发布《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从2017年3月1日起,一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即可开设合伙制设计事务所,并规定了相应的建筑师资历要求。建筑师个人执业制度再次开始发展,但进度并不理想,仅有江苏、江西、福建、云南等省发布文件推动实施。
但正如前文所述,2019年3月国务院发布文件取消施工图审,强调建筑师责任终身制,无异于压倒现行建筑师执业制度的最后一个稻草,将催化着国内建筑师个人执业制度的全新发展。
此外,对于建筑师个人执业制度的配套风险保障建设:国内个人征信制度已得到初步发展;建筑师注册制度与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日益完善;保险业对于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与准入筛选作用越发被国家重视。这些制度条件的完备,都将推动着我国建筑师个人执业制度的发展。
建筑师终身责任制,一方面令建筑师个人执业制度再次迎来发展契机,另一方面也对我国保险行业建立权威、专业的风险评价体系提出要求。为了减少终身责任制对建筑师行业的冲击影响,相关部门应适时推动建筑师个人执业的全新发展,并重视保险行业所能发挥的风险保障作用,加速设计责任险的政策推广应用,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完善风险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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