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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还能不能继续认证抵扣?
增值税,凭证,国家税务总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还能不能继续认证抵扣?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180天了,还能不能认证抵扣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好,回答之前我想问一下,您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何时开具的呢?
许多企业办税人员都知道,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规定,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的时限由180日放宽到了360日。这无疑是给纳税人办税增添了便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如果您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那么您可以继续认证抵扣。
如果您的发票是2017年6月30日以前开具的,请往下看:
虽然认证期限放宽了,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会有许多企业因为诸多原因致使增值税扣税凭证超过认证抵扣期限,这种情况下还能否抵扣呢?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抵扣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特殊情况下是可以抵扣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这里的客观原因指的是: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的核准权限下放到了省国税局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
欢迎关注,共同交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邀请。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还能不能继续认证抵扣的问题?我们先看一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规定自2017年7月1曰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也就是说,2017年7月1日以前公司取得的增税专用发票,如果超过180天,那么就不能认证抵扣进项税了。若2017年7月1日以后取得的增税发票就可以在360天内认证抵扣进项税。
苦遇到以下特殊情况,超过认证期限的增值发票,也可以申请国税局认证。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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