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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借了我的钱不还,为什么他有房产也不能强制执行?
买受人,价款,名下对方借了我的钱不还,为什么他有房产也不能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对方借了我的钱不还,为什么他有房产也不能强制执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律有话说』,侃的就是法律。◆
简析如下:
第一,
欠款不还,法院依法可以对其名下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但“依法”就说明有限制,不是随意执行。
第二,
法律对于普通财产包括存款、债券等可以正常执行。
第三,
执行限制“流质条款”。
执行过程中应当考虑不能让被执行人处于流离失所或无饭可吃的境遇,所以对于唯一住房的执行应当考虑妥善安排,比如采取大房换小房、城区改郊区的方式把原唯一住房变现,实现债权人利益。
但是,对于房和车等由于属于限购资源,同时国家对于交易会有大额税收,所以如果欠款不还,法律禁止私下将车、房交给债权人抵账,也为了避免逃税等以名为“欠款抵账”实为“避税买卖”,还绕开了限购政策。
所以,房屋抵债的情况应当通过正常拍卖模式,不能直接交房,法律管直接约定无法还债直接以房抵账条款称为“流质条款”,是法律禁止的。
第四,
以前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能强制执行唯一一套房,但近些年执行规定有所变化,唯一房产也可以被执行,只是应当出于“大房换小房,城里房换郊区房”等政策考虑,保障最基本生活就可以了,不是不能执行。执行只能通过拍卖。
第五,强制执行还要考虑只能执行被执行人自己名下没有纠纷的财产,如果是共有或者存在分割争议的,必须先解决所有权的分歧,变成他自己的或者拍卖后执行钱款。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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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买受人虽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在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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