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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函与投标保证金一样吗?
保证金,投标人,投标文件投标保函与投标保证金一样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有什么区别?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投标保函与投标保证金不一样。
投标保证金: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函:由投标人申请银行开立的保证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前不得撤销投标,在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投标人违反规定,开立保证函的银行将根据招标人的通知,支付银行保函中规定数额的资金给招标人。
投标保证金与投标保函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保函是由投标人申请银行开立的保证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前不得撤销投标,在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二、作用不同。投标保证金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三、形式不同。通常来说,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比较丰富,可以是现金保证金,也可以是银行票据,比如银行电汇、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投标保函不是现金流,招标人主观上不但不会延期退还。作为一份需要妥善保管的文件,在具备退还的条件下,作为保函管理人员,一定会第一时间退还掉以免除保管责任。
四、适用范围不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公开招标、议标时,业主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招标人为避免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改标、撤标,或中标后拒签合同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常都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以制约对方行为。投标保函是现金保证金的一种良好的替代形式。
这样子对比下来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保函的区别已经很明显了,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沟通讨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投标保证保险保什么?保险条款最全解读
作为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的替代形式,投标保证保险与保证金目的一致,即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秩序、防止和弥补因投标人过错行为而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与保证金不同的是,投标保证保险大大节约了企业资金成本和政府管理成本,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中的一支,自2015年1月原保监会批复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以来,4年间投标保证保险逐步落地数十家险企。
目前,投标保证保险已广泛活跃于工程施工招标领域,也逐步渗入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和工程勘察的招标活动中。因此对于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而言,通过投标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了解其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与保险赔付至关重要。
保险期间
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具体起期日和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最长不超过⼀年。
其中,起期日一般最晚为投保人向招标人投标之日。如浙江、广东、广西等地都在推进地区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文件中强调:建设工程投保人在投标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应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
整体而言,保险期间通常与招标有效期⼀致,也就是自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投标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止。这与法律中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要求基本一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部分地区还提出了延长保险期间的实践要求。如广西省住建厅在《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中强调:保证期限应覆盖投标有效期并明确需延长有效期时的约定(一般应适当延长30—60日)。
保险责任
在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投标的过程中,因保证责任情形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将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投标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投标保证保险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五种情形:
1)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
2)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3)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
4)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
第一种保证责任情形对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第四十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种和第五种保证责任情形对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第八十一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一、四、五种保证责任情形意味着:投标人撤销投标、放弃中标或违反招投标约定时,将由保险人赔付,这与投标保证金一致。第二、三种保证责任情形则是投标保证保险相较投标保证金而言的显著优势:投保人弄虚作假(如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等)、相互串标时,保险人也将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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