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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男子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家属向供电公司索赔63万元,你怎么看?
柳江,黄某,责任广西柳州男子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家属向供电公司索赔63万元,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男子黄某在河边钓鱼,没想到却发生了悲剧:因为钓鱼时身处高压线下,不慎触电身亡。黄某家属将柳江供电公司起诉至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3万余元。近日,柳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柳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出具的出诊记录单和死亡证明书及证人证言,均证明黄某因触电电击伤休克死亡,柳江供电公司对黄某死因有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在本案中,黄某死亡属高压电致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柳江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电输电线路的经营者,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而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高压电具有相当危险性,仍到高压电下垂钓,鱼竿触及高压电线,造成自身身亡,其行为属重大过错,对自身的死亡负有责任,故可适当减轻柳江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柳江区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一审判决柳江供电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黄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对于法院的判决你怎么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男子黄某在河边钓鱼,没想到却发生了悲剧:因为钓鱼时身处高压线下,不慎触电身亡。黄某家属将柳江供电公司起诉至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3万余元。近日,柳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柳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出具的出诊记录单和死亡证明书及证人证言,均证明黄某因触电电击伤休克死亡,柳江供电公司对黄某死因有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在本案中,黄某死亡属高压电致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柳江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电输电线路的经营者,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而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高压电具有相当危险性,仍到高压电下垂钓,鱼竿触及高压电线,造成自身身亡,其行为属重大过错,对自身的死亡负有责任,故可适当减轻柳江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柳江区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一审判决柳江供电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黄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对于法院的判决你怎么看?
我觉得一审判决柳江供电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黄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这是合理的。
如果如上面所述,属于高压电下的行为,应该是有一定提示措施的,比方有很显眼的牌子上写着着:前方多少多少米有高压线,禁止垂钓和前往的正确提示,再或围起一个屏障表示前方有高电压,禁止前行等,如果有类似的提示和措施,成年人还依然我行我素造成的意外身亡,我觉得经营者赔偿37万已经很不错了,人道主义精神做的很好了。如果是用电方用电不规范,比方电线老化没有及时更新、裸露没有及时维修、架设不规范等原因,那用电方的责任就大了去,所以这个要看具体实际情况裁决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法院判决基本没有问题。
2.广西近年来共发生类似案例几十起,均为钓鱼过程中触碰高压线身亡事件,法院基本都认为成年人应具备相应的注意义务,在高压线附近钓鱼属于重大过失,因此导致的触电人身伤亡事件,受害人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具体承担的责任比例,轻则判决受害人承担20%责任,重则判决原告承担90%责任,不同的法院或法官存在对责任比例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不均衡现象。
3.该类案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主要有供电方、用电方、鱼塘管理方等相关主体,在个案责任比例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责任大小,如果是电线老化、裸露、架设不规范等原因,供电方的责任相对大些;如果是用电方用电不规范,则用电方将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鱼塘管理方管理问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总的来说,鉴于受害方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本案判决供电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柳州一男子因钓鱼触电身亡,供电公司应当赔偿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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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在这个案件中,双方争议焦点:第一,黄某是否是因触电身亡;第二,柳州供电公司是否为涉案高压电输电路线的经营者;第三,黄某有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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