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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国藩是否应该为1870年的天津教案背锅?
天津,曾国藩,教案曾国藩是否应该为1870年的天津教案背锅?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后,曾国藩发现,诱拐嫌犯武兰珍并没有受教堂指使的确据,拦舆递禀的百姓也提供不出教堂挖眼剖心的实证。他认为,引发教案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教、民无沟通,民众“积疑生愤”;另一方面是教堂庇护、纵容教民欺负非教民,导致民众因怨生恨。
然后,曾国藩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曾国藩向清廷提出了包括以下几项的处理办法。
一、辟谣。由官方布告天下,说明“教民挖眼剖心戕害生民之说多属虚诬……一以雪洋人之冤,一以解士民之惑”。
二、惩凶。“缉拿凶手以备抵偿各命”
三、赔款。建议给被杀者每人恤银五千两,同时赔修被毁的教堂等。
四、将天津府县撤职。奏请“将道、府、县三员均行撤任,听候查办。”曾国藩也知道,天津道府县官员并无大过错,可发生这么大的事件,必须要有人承担领导责任才行,否则交待不过去。
其次,在与洋人谈判中,据理力争。
法国驻华公使罗淑亚以天津知府张光藻、知县刘杰、提督陈国瑞三人为教案“主使”为由,要求将此三人正法抵命,并以“兴兵”相恐吓。曾国藩不为所动,据理力争,认为“陈国瑞不在事中,府县亦无大过”,“交部治罪,己属曲从,至议抵之说,万难俯就。”确实是“曲从”,曾国藩的本意是,不处分陈国瑞,张刘二人撤官回籍,交部治罪乃是崇厚的“力请”。
一看在曾国藩这里达不到目的,罗淑亚决定回北京向清廷施压,由清廷诏令曾国藩将天津府县送京治罪。曾国藩在予以挽留的同时,上奏朝廷,指出罗的要求“未必即出自该国主之意。如果该国志在决裂,即将该员议抵,亦于事无裨,徒损国体。倘该国不欲决裂,则我诸事业己俯就”,“此事不妨力与相持”,而且,罗淑亚“狡悍异常,诡谋百出,并未言明该三员议抵后,即可了案”,建议皇上“不遂所请”,迫使罗淑亚“自行转寰回津商办,庶此案稍易措手矣。”因担心有人在朝堂上提出不利于天津教案解决或要求重治府县的动议,曾国藩又致函奕訢等人,请他们“力持正论,曲为保全。”
七月十二日,同治皇帝谕令曾国藩等“与罗淑亚就近在天津迅速议结”。
保同僚难,保民同样不易。
英法等国不断给清廷和曾国藩施压,要求严惩凶犯,为教案中的死难者抵命。曾国藩知道,不严拿凶犯很难了结,但他同时也明白,在当时“人心汹汹”的情势下,“若骤行查拿凶手,更肯再生事端”。他既不愿冤枉无辜,处决“坚不认供”者,又担心认供者“为数太少,洋人未必肯结案。”他同时还有一个隐忧,即使将案犯悉数处决,洋人要是还不满意,执意发动战争,咋办?那将是多大的罪过啊!
基于此,曾国藩的惩凶思路是“一命抵一命”,而且必须要有真凭实据,“杀人者抵命,放火者按律问拟”,决“不能多行妄杀。”对于洋人要求惩凶数千的无理要求,明确表示“断难允办”,“如再要挟不己,余惟守死持之,断不再软一步。”在曾国藩的坚持、努力下,英国公使威妥玛表示赞同。
其后,为缓释各方情绪,曾国藩采用了尽量拖延的办法。
尽管清廷严令其尽快结案,“切勿稍涉迟延,致滋洋人口实”,曾国藩却总是以案情复杂、民众藏匿嫌犯、抓获困难、不肯认供、缺少证人等理由,尽量拖延,提议“讯实数名,先行交卷”, 剩下的慢慢访察,日后再行结案。
清廷限令曾国藩于八月十五前务必结案,曾国藩依然不肯草菅人命,提出分两批结案。
迫于情势,曾国藩最后提交的可以正法者为15人,其中证供确实者11人,无供而有确证者4人。
此外,曾国藩还通过先行赔偿英、俄、美等国的方式,孤立法国,减轻了谈判压力,并且在军事上也作了一定的准备。
天津教案是曾国藩第一次处理的涉外事件,尽管其自认“措施未尽合宜,内疚神明,外惭清议”,但就当时的情况而言,同时代的郭嵩焘说曾已“尽天理人情之至矣”。不知换一个现代的官员穿越回去,会不会比他处理得更好?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者:季我努学社青年会员 林小静
发生于1870年(同治九年)6月21日的天津教案,因天津民众攻击法国教会机构而造成数十人被杀、英美教堂被毁。天津教案起于早前的“挖眼”、“剖心”、“迷拐”等传闻,四月间,有人偶然发现一棺数尸,于是一时谣言四起,“谓此必洋人杀孩子儿,取其心眼,为端午节合药之用。” 其后,津民抓获拐匪武兰珍,后者供认指使者系教堂中人王三。教案发生后,法、英、俄等国公使纷纷向清廷施压,要求予以严厉惩办,并提出要将道府县官治罪。后。难以妥善解决之时,崇厚奏请朝廷派直隶总督曾国藩来津处理此事,最后津案的解决结果是罢免天津道周家勋,将天津知府张光藻、知县刘杰流放黑龙江,正法罪犯18人,充军25人,赔偿损失50万两。处理结果公开后,一时舆论哗然,而曾国藩也因此受到国人的纷纷之责,一年后郁郁去世。
(天津教案配图)
其实津案中很多事情的具体处置并非由曾国藩一人决定的,崇厚始终参与其间,而掌有最终决定权的为朝廷,但是时人却将这些处理结果纷纷归咎于曾国藩一人,这与其时国人对曾国藩寄予的厚望密切相关。天津府县张光藻、刘杰一案,曾国藩一方面为情事所迫,将府县二人革职并交刑部;另一方面又极力“保护”府县,力图将府县的处罚降到最轻。然而,在曾国藩离开天津之后,朝廷最终作出将二人流放至黑龙江的决定,这也是被冠以曾国藩在天津教案中的三大罪状之一,使得其屡屡遭人诟病。
(天津教案配图)
曾国藩并不是一意要将府县从重治罪,一方面,府县难以摆脱助长民众滋事、最后酿成天津教案之责,于“理”问题上如不处分二人,难以平洋人之忿;另一方面,张光藻、刘杰二人为官清明,深得时人拥戴,于“情”,曾国藩也不忍过分处置。因此,曾国藩一开始不得不退让,同意将府县撤职,但面对法使要以府县抵命的要求,则坚拒不从,甚至与法使决裂。尽管张、刘二人被革职,但曾国藩允其请假外出,离津避难。在清廷将二人送交刑部治罪时,又同李兴锐、陈兰彬等人校改府县供词,尽量减轻二人罪责,同时致力于缉获人犯以为府县开脱。
(曾国藩)
综上而言,以往的认知是将处理天津教案一事作为曾国藩晚节不保之滋因,然细究曾国藩处理天津教案中的具体行为,似乎现在对曾国藩存有较大的误解。就以赔款一事为例,主要决策者是恭亲王,当时法英等国也是直接就赔款具体数额照会奕䜣,而且最终作此赔款决定时曾国藩已调任至两江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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