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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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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山东省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是多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山东省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只有1000元,具体文件依据是鲁劳社2003年53号文件规定,确实已经10多年没有变化了。这些待遇水平在全国并不是统一的。
像福建省是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上海市也是二个月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贵州省是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个月。浙江省是4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
不过,丧葬补助费仅仅是去世待遇的一种,另外一种待遇实际上是一次性抚恤金,有些地区也叫做一次性救济金。依据鲁劳发1993年343号文件,山东省一次性救济金的标准是10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真的不低,山东省最新公布的2018年社会平均工资,也就是2019年职工养老保险寄发待遇基数分别是全省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6260.42元,全省城镇非私营就业人员6132.75元。也就是说2019年的标准都能达到6万元以上了,预计2020年还会有8%~10%的增长,至少得6.5万元以上。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救济金,全部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
至于其他省市的一次性救济金或者抚恤金情况,有些要低一些。北京市是20个月的最低工资水平,目前也就4.4万元的样子。福建省是5倍的省平退休人员养老金,应当不到2万元。浙江省最多2.5万元。上海市是6~12个月的本人养老金。
所以综合来看,山东省的退休人员去世待遇确实不低,最好不要单独关注丧葬费这一标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在不同的地区,针对公民死亡的情况,此时作出的丧葬费赔偿标准是不同的。同时还要结合死者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死亡,即使致死原因相同,但实际死亡的年份不同,这也是有可能影响到最后的丧葬费数额的。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该计算公式是法定的标准,即使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花费的费用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加害人也无须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由此看来,关于伤葬费的具体赔偿数额,每年都会产生一些变化。这就需要当事人关注你所在地区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我国对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3、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
(1)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2)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3)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另外山东省又有具体补充规定,如下:
1、关于离退休人员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一条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2、关于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人发[2008]52号)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
3、关于离退休人员病故丧葬补助费。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鲁财综〔2003〕40号)规定: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职工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费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4、关于离退休人员病故后遗属待遇。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规定: 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五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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