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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假出租撞到大学女生逃逸,你怎么看?
司机,出租车,这一烟台假出租撞到大学女生逃逸,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据烟台交警四大队官方消息,9月5日上午11时许,莱山区南山世纪华府小区东侧,一辆悬挂鲁YT1839号牌的假出租车在倒车过程中将一名骑自行车的女孩撞倒,该肇事车辆驾驶员将其送至医院后驾车逃逸。此后,交警部门通过新媒体平台和烟台晚报向群众征集线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由于案情模糊,只能从多种可能进行分析。
第一,根据《审理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司机存在逃跑行为,但他是在把女孩送到医院门口后再逃跑的,能否认定为逃逸?逃逸之所以严重,是因为它严重影响有关部门对事实真相的调查,妨碍被害人的权利得到及时保障,至于实践中是否是从事故现场逃逸并不重要,而且我们也可以将医院视为事故现场的延续,所以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再逃跑的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逃逸。本案中如果女孩构成重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又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再加上司机逃逸的情节,对司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责任。
第二,前述司法解释还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果女孩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又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则对司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责任。由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加重量刑,所以需要考虑本案是否存在这一情节。我认为不存在,因为这一加重情节要求死亡与逃逸之间有因果关系,由于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导致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但本案中司机已将伤者送到了医院门口,伤者此时可得到及时救助,如果否认这种行为的积极意义,将之与司机从撞人现场直接逃跑的行为同等看待,不利于鼓励肇事者积极救助伤者。当然,司机虽不具备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量刑情节,但与将伤者交到医生手上这一情节相比还是有差距,所以在量刑时会比后一情节要重。
第三,司机的出租车属于假出租车,由于目前出租车行业实行的是专营许可经营制,所以司机又涉嫌非法经营罪。由于目前出租车行业的专营许可经营制弊端很多,诟病不少,社会各界要求改革的呼声很大,所以对假出租车的入罪应该慎重。法官不是法律条文的僵化执行者,不能只守在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之中,还应当观察社会,了解社会价值观的变迁,要将社会主流的价值观溶入冰冷的法律条文,使我们的法律感受时代的温度,使我们的判决体现时代的脉搏。由于非法经营行为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才能入罪,我认为司机的假出租车行为尚不至此严重程度,由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为妥。
第四,司机的出租车既然是假的,那其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等肯定也是假的,参照《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司机又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这一行为无可辩驳,只是看情节轻重量刑而已。
第五,对女孩进行抢救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过即使司机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公司也可拒赔商业三者险,因为司机将车用于营运,保险公司肯定不知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将车辆用于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车辆营运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即使司机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也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其余损失,由司机赔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警方已锁定嫌疑人,早日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大家必须注意是“假出租车”,这就对他“逃逸”的原由多了几层想象空间。 女大学生伤势严重不?如果真的严重,司机你认为“你能跑掉不? “假出租司机”能及时送伤者进医院疗伤,证明他尚有良心。但最后还是“逃跑”了,是绝对不被正常人哩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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