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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正规发票不做账吗?
凭证,发票,税前扣除没有正规发票不做账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没有正规发票不做账吗?筹建期间很多都是收据等一些票,不是正规带税务局章的那种,这样就不做账了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公司实际发生支出即使没有发票也可以进行账务处理,只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发票必须要吗?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按照实际发生原则还是凭票扣除
我们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和这个办法有关的内容:我们在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时,到底是按照实际发生原则还是凭票扣除?
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对于发票并没有要求合法有效。我们企业发生了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但是没有拿到发票,或者说没有拿到其他的合法有效凭证,那么这笔支出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举案说法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在企业纳税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个争议问题,接下来我们看一个案例,江苏淮安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在2011年取得了23份发票,发票金额227.28万元,增值税税款38.65万元,价税合计265.93万元。永芳公司于同年向国税机关认证通过了,抵扣了38.65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227.28万元的成本。在2014年5月份江苏省徐州市认定这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我们知道出现了这种情况之后,既然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那么进项税额肯定是不允许抵扣的。另外,稽查局还要求要做所得税的调整。稽查局认为既然发票是不合格的,相应的成本费用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友邦公司不服国税稽查局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补交税款和滞纳金的决定,也就是说他们对于增值税的判决是没有异义的。但是对企业所得税,他们认为虽然发票是不合格的,但是企业的支出是真实的、有关的、合理的。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应该允许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扣除。所以,企业就这个事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了一审二审之后,一审二审法院认为企业的说法是对的,虽然这个票据不合格,但是企业发生的支出是真实的,应该允许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些成本费用。
实际上这样的案例在以往有很多,就是当我们发生了有关成本费用支出之后,如果没有相应的合法有效凭证,或者说相应的有效凭证是无效的,但是我们的支出是真实的,这种情况下有关的成本费用能不能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可能会存在这样的一个争议。这个过程中税务机关的态度显然是主张需要票据的。
之所以坚持应该有合法有效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也有它的道理。因为在《会计法》和《税收征管法》国税发(2008 )80号文件、国税发(2008 )88号文件、国税发(2009)114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企业要证明支出实际发生且与取得的收入相关合理,就需要提供合法有效凭证。所以说税务机关是要求提供有关合法有效凭证的,这一点上是和有些企业之间存在争议的。
但这次28号公告颁布之后可以说这个争议得到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在2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必须要拿到税前扣除凭证。
对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
2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税前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已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这样一个规定就把刚才那个存在的争议就给统一起来了。
28号公告的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原则。
真实性是指这个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而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关联性更多的是职业判断,重点是真实性和合法性。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这一条规定也是一种合法性的规定。
常见的不合规发票及相关票据举列如下:
(1)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2)虚开发票。比如:未发生业务却开具发票;发生业务但是开具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发票;由第三方非法代开发票等情形。
(3)假发票。
(4)跨地区开具发票。
(5)发票专用章不合规发票。自2011年2月1日起,所有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加盖财务专用章。
(6)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压线错误,甚至票面信息超出纸质发票边缘都是不可以的。
(7)应当备注而未备注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等。
(8)自行打印销货清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必须要有销售方用税控设备打出来。
(9)增值税普通发票从2017年7月1日起,必须要填写供货方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10)加油票从2018年3月1日起,需要增值税发票,不得用以前的机打发票。
(11)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错。
像这些发票都属于不合格的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的规定,这些不合规的发票都是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
现在很明确,我们要想把有关成本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要拿到发票、财政票据等等合法有效凭证。尤其是这些凭证是要合法的,如果不合法,业务是真实的,相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怎么理解“支出实际发生”?
举一个案例,比如说a公司向b公司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一个亿元,年借款利率是10%,借款期限从2018年1月1号到2020年12月31号共3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照合同协议,a公司在合同2018年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规定,会记载利息支出1000万,但未取得利息发票。
如果按照增值税法规的规定,既然合同约定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这样的话收到利息的一方他会在收到利息的时候产生纳税义务,给客户开具利息发票。也就是说支付利息需要在三年之后一次性支付,同时在那个的时候拿到发票。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来看,在2018年要计提财务费用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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