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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都是怎么执行死刑的?
死刑,都是,犯人古代人都是怎么执行死刑的?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中国古代是封建社会,由于法律不完善,古人地位低下,一些贵族杀人,这没什么问题,古人的生命不值钱,死刑的刑罚也很多,但事实并非如此,虽然他们折磨了很多人,但如果他们决定了一个人的死刑,他们还是比较严厉的,毕竟古代农业是一个农业社会,不管你做什么,你都需要人力,如果你被判死刑,你的劳动力就会减少很多。
古代死刑有几种?
古时死刑分为两种,一是斩立决,一是斩监候。
一、斩立决
顾名思义就是立即处斩,一般都是忤逆,谋反等重型罪责。由于案件影响极其恶劣,立斩不饶。但即便是这样,该要走的流程,还是要走,不能一扔令签就斩首。对于这种罪犯一般都是交由刑部定罪,然后将结果交给督察院审核。审核完了,还要上报大理寺,这就是三司会审。这部分完了,还要再呈报皇上,皇上应允拍板了,才会对囚犯执行死刑。
二、斩监候
这种就是虽然是死刑重犯,但是不是立即执行,因为在古代普通死刑一般都是秋后处斩。这种牵连到死刑的案件,一般都是当地执法部门审判,然后向刑部反应,刑部处理没有异议,然后在上交皇帝定夺。
斩监候,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点,就是在执行斩首前,还要再次奏请审核。甚至在上刑场之前,还可以要求一次。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错杀无辜。这种复查制度,最早见于汉时,但是主要针对的是高级官员。到了唐朝才发展广泛,形成制度。
为什么古代判死刑的人都是秋后问斩?
其实这主要是古代的社会因素和封建迷信导致的,古代人认为人生于自然,就应该符合自然的循环,归于自然。熟话说的好落叶归根,秋天正是树叶落叶的时候,而人也应该符合这个规律,所以古代的斩首基本都在秋后才执行。
虽然现代已经不是这样去做的,现代的文明社会更加遵循的是法律,做到人人平等也不会徇私枉法,确保公平公正的态度来惩治坏人,不过想想古代的这个秋后问斩你落叶归根,也是有点道理的在没有发达的社会体系,这样的规则也算是遵循天道。
还有一方面原因,我们都知道古代执行死刑,一般都会选在集市的闹市区执行,这是为什么呢?主要就是不仅达到惩治犯人的目的,更起到威慑众人的目的,让大家不要以身试法安安分分做人,而秋天刚好是农忙之后,百姓也没啥事情做,刚好可以去看斩首一举两得。
结语
那个年代的人没有很高的法律意识,他们很容易去触碰法律,最后会得到法律的严惩,现在已经是新的社会,人们对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和谐社会是需要每个人去维护的,只要人人都做到了遵纪守法,那我们国家就会有很大的进步。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刑制中最重要之刑罚莫过于死刑,古代死刑有“斩”、“辗”、“磔”、“剐”、“绞”、“枭”等各种不同之方式。
斩,最早见于《周礼·秋官·掌戮》:“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以刀斧等利器将犯人脑袋砍下之刑罚。自周秦到明清,是历代王朝法律规定之死刑,汉、魏、晋和北魏均承秦腰斩之制,南北朝之后斩刑一般是断头,重者也斩腰。由于斩刑使人身首异处,如木之断而分异、殊绝,五代常以殊死指代斩刑,或将应受斩刑处罚之犯罪称殊死之罪。
辗,最早见于《左伷桓公十八年》:“而高渠弥”,也称车裂,俗称“五马分尸”,即将人体四肢和头部分别系于五辆车上,驱马分驰,撕裂尸体,此刑一直延续至南北朝。
磔,《汉书·景帝纪》注:“谓张其尸也”,是张裂犯人肢体,令其干枯,不得收,通行于秦和汉代前期,汉景帝中元二年改为“弃市”。
剐,开始于宋代,元、明、清三代沿用,是割肉离骨的酷刑。
绞,源自周秦,最早见于《左伷哀公二年》:“绞缢以戮。”古代将用帛、绳等勒死或吊死称为绞,汉以前不见绞罪之名,春秋时多称“缢”;北齐、北周时作为法定死刑之一种,隋开皇律将绞斩定为死罪二等,唐律将绞列入正刑;除元代有斩无绞外,其他各朝都把绞刑列入正刑,直到清末;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绞刑为以绳索束人脖颈而悬吊,使犯人窒息而死;明清时之绞不用悬吊,而是以人缚勒罪人之颈而使之死亡。
枭,最早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卫尉竭、内史肆、左弋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史记集解》:“悬首于木上日枭”,即斩下被处刑之人头高挂在木杆上示众。汉代对谋反、大逆用枭首刑;隋唐宋律曾将枭首废除;明清对强盗仍适用枭首。
我国古代非常注意死刑执行之时间,除重要罪犯或在非常时期应立即处决,从古直清都是在秋后处决,因秋季草木凋零,呈现一派肃杀之气,行刑顺应天道肃杀之威;执行死刑之具体日期上也有一定限制,如大祭祀日、致斋日、朔日、望日、上弦日、断屠日、二十四节气、假日、闰月全月以及雨未霁、天未晴都不能施刑;行刑之具体时辰也有规定,白天行刑必须等到午时,夜间行刑必须等到天明,这是各代之通例。“午时三刻”行刑非古代法律之明确规定,而见于戏剧、小说,古代之时刻是两套计时单位,一昼夜为十二时辰,划为一百刻,午时约合上午十一时至下午十三时之间,午时三刻是将近正午十二时,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之时,在古人看来此时是一天中阳气最盛之时候,且中国古代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之人是否罪有应得,其鬼魂总是会缠绕作出判决之法官、监斩之官员、行刑之刽子手等与其有关联之人,在阳气最盛之时行刑,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是习惯上在“午时三刻”行刑之最主要原因。中国传统文化强调“报应”和“因果轮回”,认为“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周易·坤卦》),作为法官、监斩官、刽子手个人来说,单靠法律护身还不足以避免杀人获得之报应,还须靠“午时三刻”之阳气以及其他手段匡正祛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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