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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夫妻合买单位福利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小美,不动产,婚前婚前夫妻合买单位福利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小强和小美2015年6月在北京市通州区登记结婚,婚前(2015年4月)双方共同全款出资购买小美单位的福利房(期房),买卖合同仅有小美的签字,付款当天小强的父母向其卡里转账支付50万元(含亲戚处借款25万元,有转账记录),加上自己存款,共向小美公司转账支付60万。现双方感情不和,小强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房款,一审对于孩子抚养权和共同存款部分的判决,小强认可,但对于该房屋出资部分,因证据不足未得到支持,如何维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好!福利房记算夫妻两人工令!离婚作为婚后财产均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事件分析】
一审就出资部分未得到支持的原因在于小强仅有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60万是为特定的房屋甚至为特定的人(即小美)垫付房款的费用,且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并没有小强的签字,加之买房行为发生在婚前,出资性质、出资事实或者要求返还出资款的证据确实不足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本案有其特殊性,虽然房屋也是婚前出资,但本案不涉及贷款,且现阶段房屋不具有可分割性,若完全按照婚姻法这一种法律关系,可能无法完全解决小强的问题。若想让该诉求得到支持,仅上诉这一个方案是不够的。本案中,根据小强的陈述和所有银行流水的记录,从借贷的角度切入,另行起诉,并将小美及其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对于60万出资的返还。加之诉讼中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利用,是有可能返还其出资款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很简单,谁要房把对方出的那部分加银行利息支付就可以了!要是有一方出轨或者吸毒,赌博等,那就让出错方净身出户!因为给对方带来了伤害!再说不要天天说离婚什么的,走到一块就要相互负责人相互容忍把日子过好!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按照不动产登记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夫妻婚姻期间不论登记谁,另一方不管有没有共有权证都是共有人,至于借款买房应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不愿承担的可由借款人起诉夫妻双方来共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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