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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教育和德国差在哪?
职业教育,德国,企业中国职业教育和德国差在哪?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中国职业教育和德国差在哪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德国职业教育概况
德国是职业教育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是首先将职业技术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的国家。在德国,职业教育被当作全社会教育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的子系统,成为二战后从战争废墟中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企业发展的有力保障,也是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认可的重要途径。
在德国,职业技术教育被视为政府、社会、企业(又称“教育企业”或“实训工厂”)与个人的共同行为,政府、企业、学校三位一体,各司其职,高效运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从学徒培训到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多阶段、多功能、多架构的完备体系,各州、市也形成了严密而系统的职业教育网络。德国职业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基本能满足社会对技能技术劳动力的要求。同时,该体系高度分化且具有高度的灵活性,能很好地适应与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与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二、德国职业教育的优势所在
(一)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
德国的教育体系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进修教育四大类。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学生升学就业的主要渠道。学生小学毕业后进行第一次分流,分别进入普通中学(5--6年制,多数学生毕业后进入职业学校)、文理中学(一般为9年制,为升入普通高校做准备)、实验中学(介于普通中学和文理中学之间)和综合中学(前三类学校的综合)四类学校,从而初步确定将来就业升学的基本方向。初中(5或6年制)毕业后实行第二次分流,根据职业要求、学生及家长的意愿,部分学生升入文理中学高中部(具备升入高等学校的资格),大部分学生则选择到职业学校(或企业培训)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
(二)健全完备的法律保证
德国于1969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对培训企业和受培训者的组织与管理、权利和义务、监督和考试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德国政府也出台了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如《企业基本法》、《培训员资格条例》、《青年劳动保护法》、《职业教育促进法》、《手工业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等,以法律形式保障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运行,促进了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推行“双元制”为特征的职教机制
双元制目前在德国职业技术教育领域内占据主导地位,并在政府及各界的扶植下日趋完善、合理、有效。受培训者以“学徒”身份在企业内接受职业技能和知识的培训,聚焦解决“怎样做”的问题;在职业学校里以“学生”的身份接受与职业有关的专业理论和普通文化知识教育,聚焦解决“为什么这样做”的问题。
(四)严格统一的结业考试
考试分为中间考试和结业考试,内容包括书面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考试由经济界的自治机构(工商会、手工业会)以及类似单位组成的委员会主持进行,委员会成员包括企业雇主与雇员代表及职业学校教师。经考试委员会审核同意后颁发结业证书。如考试通不过需要补考,否则学生不能从事所学行业的工作。教考分离的考核办法和严格统一的管理机制保障了教学质量。
三、中德职业教育的对比
(图一)
(图二)
四、德国职业教育对我们的几点启示
(一)构建国民终身教育体系
我国职业教育虽然已基本形成体系,但普教与职教、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培训教育等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之间尚未形成相互沟通、有机衔接的教育网络。各层次的职业教育基本上都是从零开始,以就业结束,没有形成“职教—就业—继续教育(培训)一更高层次的再就业”的良性循环机制。
(二)加强校企合作的法规建设,出台鼓励性政策
我国虽然颁布了《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规,但主要用于宏观指导,缺乏明确具体规定。目前亟待解决的是理顺国家与地方、政府与企业、行业与企业、政府与学校、学校与教师、学生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政府、行业、家长、学生、老师等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议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性职业教育法规等,构成上下有序、内容全面、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构建多维保障。
(三)扶持行业协会建设和发展,发挥质量监控和桥梁作用
学习和借鉴德国行业协会组织实施职业教育的经验,进行组织行业协会的试点,探索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的管理,强化社会经济与职业教育的紧密联系和行业的指导作用。
(四)构建强有力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政府要成立职业教育质量的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体系,构建职业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细分职业标准、规范课程设计、突出能力本位、统一考试考核。
(五)加强以“双师型”教师为主的职教师资队伍建设
德国的职校教师除具有相应学历和资历外,还必须经过两年以上的工厂实践才具备职校教师资格;若担任实训教师,则必须经过“师傅”考试并取得师傅的资格。而我国目前的职教师资来源较为单一,主要来自师范院校和非师范类普通高校,职校教师受过师范教育者不具备专业技能,懂专业者未经过正规师范教育,而且两者都缺乏专业实践技能。另外,有一定比例的“双师型”教师仅仅具备“双证”而不具备“双能”,严格意义上说,不能称之为合格的“双师型”教师。目前而言,可通过以下三条途径对现有师资进行实践培训,一是加大教师实践锻炼力度,形成制度和长效机制。要求新任专业教师必须有两年以上实践经验或基层单位实践经历方可任教;二是尽可能采取多种优惠措施,从基层引进或者聘用生产一线技术专业人才;三是鼓励教师参与社会实践、技术推广,增强实践技能。
(六)加大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和保障力度
我国职业教育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拨款和学费,但企业作为教育资源的消费却不需要承担任何成本,这也是导致我国教育产品供求脱节的重要原因。政府应发挥好宣传指导和政策统筹的作用,通过财政补贴、减免税费、专项奖励等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参与,利用职业院校的校内实训场所和公共实训中心分担企业的部分培训工作,降低企业的培训成本;鼓励大中型企业与职业院校进行“一对一”合作,引导中小型企业与职业院校进行“多对一”的合作,实现培训体系与教育体系的互补。
(七)地方政府应协助规划专业设置,加强资源整合,避免同质化办学
德国“双元制”教育体系中,各职业学校专业错位发展,特色明显,专业数量精干。因此,我们各地职业教育可以借鉴“双元制”的做法,坚持整体规划。强化政府统筹,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趋势、就业需求预测和教育发展的状况,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教育资源,优化职业学校布局结构,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要发挥各职业院校专业优势,突出办学特色,发展和培植优势专业,夯实基础,强化内涵,提高办学质量,增强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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