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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右下角备注栏忘记备注“现金”有没有影响?
备注栏,增值税,公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右下角备注栏忘记备注“现金”有没有影响?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客户要求是最好备注“现金”两字,但单位开票时忘了备注,对该发票的实际应用有没有影响?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应该没有影响。备注栏需要注明的内容,从政策规定来看,有一定的要求,如不动产销售、建筑服务地等。如政策没有要求,可以不填。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的相关规定,没有对备注栏有相关要求,但是有些行业有特殊要求,如建筑服务备注栏要求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出售不动产备注栏应填写“不动产详细地址”。而且还有差额征税、销售预付卡、保险代收车船税等具体规定。至于在备注栏填写“现金”,个人认为只要是按要求填开,应该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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