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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教父”被送法院审判,百亿资金走向何方?
诈骗罪,存款,资金“网贷教父”被送法院审判,百亿资金走向何方?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网贷教父”被送法院审判,百亿资金走向何方?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披露,犯罪嫌疑人周世平、胡玉芳、项旭等十八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从这里的罪名就可以推断百亿资金的去向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都有吸收存款的行为,但是也有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
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2、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不同
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不同
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4、造成的后果不同
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案发后的归还能力不同
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根据上述分析,既有集资诈骗也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说明红岭创投成并非全部都把资产投入了生产经营,仍然有一部分自己占用挥霍了。那剩余的100亿资金可能就是被挥霍掉了,无法找回了。
千年繁华一梦中。P2P从兴起到覆灭没有多久,但是给无数人带来了极大的损失。还是那句话:理财需谨慎,你想赚点利息,人家是想要你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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