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初中男生上课时猝亡,学校、老师有责任吗?法院会如何判?
学校,责任,老师初中男生上课时猝亡,学校、老师有责任吗?法院会如何判?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初中男生上课时猝亡,学校、老师有责任吗?法院会如何判?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问的这个问题就是说初中生上课的时候猝死了,学校老师有责任吗?学校老师肯定是脱不了干系的,毕竟是在你学校去死的对不对?那么法院怎么判法院,首先第1步他会要求法医进行尸检,就是说让法医看一看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个小孩的猝死,如果说跟学校有关系或者说跟学校有关学校,可是肯定是难辞辞辞旧的。如果说是因为自身原因所导致的猝死,那么学校的责任相对来说会少一些,但是每个学校都给学生交了所谓的意外伤害保险,这个可以对学校或者说对学生进行一定的补偿,如果说是因为自身原因所导致的生理疾病所导致的,那么学校的责任相对来说稍微少一些,学校应该基于人道主义的关怀会给这个小孩一定的补偿,我说的是补偿。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肯定有呀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现在社会上都有一个认知上的误区,认为所有的意外发生所在地所在方一定要承担责任。
准确的的说,猝死的发生只与发生因素有关,一般可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包括自身疾病以及种类和程度,客观因素包括外界刺激,如打骂、恫吓,无理责备等等。
如果猝死的初中男生纯粹属于自身疾病发作,上课时老师同学都没有发生诸如打骂、恫吓之类行为,发生时又能及时救援,没有见死不救,故意延误等行为。学校老师无须承担责任。
至于是否存在因年龄尚小,平时身体看似正常,未能及时发现自身疾病等,可以法医验判为准。
总之,任何意外发生包括这位上课时猝死的初中生都不可能无缘无故,背后必定存在主观和客观二方面的因素。是否应承担责任只跟发生因素有关,与发生场所地方无关。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学校和老师没有明显过失,别找学校和老师麻烦了,不是任何事都要别人负责任的。
上一篇:为什么电影院放映员的工资并不高,却有很多人抢着去做?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