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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子沐浴时触电身亡,家属向房东索赔130万元,法院如何判?
黄某,法院,出租人江苏女子沐浴时触电身亡,家属向房东索赔130万元,法院如何判?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江苏女子沐浴时触电身亡,家属向房东索赔130万元,法院如何判?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应当去问当事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院:你在教我做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样提问题是不是显得你好傻好天真?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应该到法院咨询[抠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收租子的房东们看过来!
出租房屋房内的电器一定不能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漏电保护装置一定保证能用,绝对不能向租客提供存在电力安全问题的房屋。否则,造成损害的要赔偿责任,严重了,一套房子都不够。
我们先看一个案子。
这是深圳中院审结的一个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出租人黄某,将房屋租赁给孔某,孔某租下这套房子呢,是和哥哥孔某某一起居住。这套房子本身呢没有热水器,孔某的哥哥,自己安了一台热水器,在洗澡的时候,触电身亡。
孔某及孔某某家人认为,黄某出租的房屋,建筑物的系统接地和漏电开关安装不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导致受害人孔某某死亡。应赔偿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近200万元。
本案经鉴定,涉案热水器本身在电击防护措施方面满足国家标准要求,不存在质量及安装问题。但是但是黄某所出租的物业及附属设施安全性存在隐患,涉案建筑物的系统接地和漏电开关安装均不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当该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发生接地故障或事发时任一户的户内漏电开关的漏电保护功能失效,不能自动断开电源且其户内的用电器存在接地故障,均会导致与该建筑物接地干线导通的金属物带危险电压存在发生触电的危险。
法院据此认定,出租人黄某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本案经一审判决,黄某承担赔偿18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外,二审法院告知黄某,如果黄某认为涉案房屋的系统接电和漏电开关由深圳某供电局安装,可另行向该局主张权利。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法院的审理思路。如果你提供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而该安全隐患导致了承租人的死亡或者受伤害,出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承租人有过错的,比如脑残型的用手直接触裸露的电源等,可以减轻出租人的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只要合体有提及相应条款并书写正确,家属是拿不到一分钱的[可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这条件不足啊!看合同,看触电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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