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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狗咬人事件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与关注,焦点是什么?
动物,责任,管理人河南安阳狗咬人事件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与关注,焦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河南安阳狗咬人事件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与关注,焦点是什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公众质疑的一个焦点就是王某刚的公职人员身份。作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仅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也要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遵守公德、弘扬美德。
狗咬人事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诈骗事件
此外,8年前,狗主女就因涉嫌诈骗被抓捕,涉案金额还达到了100万,属于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十年或者无期的那种。
诈骗罪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在网络空间里,能够引爆网络舆情的热点群体有以下几种:政府官员、警察、医生、教师、专家(教授),在网上俗称"黑五类"。凡涉及这五类群体的舆情,如果处理不当,极易让小事变大,大事爆炸。
具体到安阳狗咬人事件,前期根本就是一件普通的民事纠纷,按常理,狗主人道歉,赔偿相关费用即可。但是不知道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狗主人在媒体、公安、单位、街道多方介入的情况下,历经2个多月,拒不道歉、赔偿。
该事件在网络上发酵后,引起大量网民围观、评论,一致谴责狗主人的道德缺失。但狗主人的公职身份被扒出后,该事件已经从狗咬人变成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仗势欺人了。事件的焦点已演变为政府部门、干部作风问题。
在人民最朴素的道德观念中,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遵纪守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带头遵守社会公德、弘扬美德、待人为善、与邻为友。但狗主人王某刚百般无赖,置公序良俗于不顾,引起群众强烈不满。
一些单位、部门面对群众合理诉求,不是想法解决,而是百般推托,推远了政府与群众的距离,寒了人民的心。
安阳市专门成立了工作组,相信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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